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法律定性 “條文競合”
- 不適當持有吸毒工具罪
摘要
1. 根據相關上訴人的通訊資料包括卷宗第31至57頁的通訊內容,再結合查獲毒品份量及包括電子磅等工具,已有充足的證據指向上訴人販賣毒品的事實。
另一方面,兩上訴人亦曾分別指出第二嫌犯便是“a小鶴”微信帳戶使用者,且第二嫌犯亦曾向警員承認夾萬內物品為其所有。
2. 由於兩上訴人的行為同時存在提供出售予他人及作個人吸食,依照法定罪名原則,其行為已經分別觸犯了販毒罪及吸毒罪,而兩項罪行之間是實質競合。因此,應該維持原審法院的相關裁決。
3. 根據原審已證事實,上訴人劉眾持有組裝膠樽、瓶蓋、吸管、膠袋,並用作吸食有關毒品之工具。
但是這些器具不具有專門性及耐用性的特點,對持有這些器具的行為並未能符合不適當持有器具或設備罪,不能作出懲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