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非法工作
廢止逗留許可
摘要
在適用第6/2004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時,行政機關得基於行為人有實施第17/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條所指的行為而視之為「未獲許可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工作」,從而廢止其已獲的逗留許可及繼而視乎具體情況,對其作出一段期間禁止入境的命令。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公開及詆毀罪
摘要
1. 關於上訴人是否屬於《刑法典》第174條第2款規定的情況,盡管輔助人向當局對上訴人的檢舉被作出歸檔處理(偵查卷宗第8227/2014號),而上訴人亦對輔助人提出控訴(第CR2-15-0548-PCS號卷宗,最後裁定輔助人罪名不成立),但是從中並不等同於輔助人誣告上訴人,而作為法律工作者的上訴人在作出相關帶有詆毀輔助人的言論時,並未能顯示其有認真依據及出於善意而作出。
2.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及其餘嫌犯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輔助人和案中證人的聲明及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上述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3. 在資訊發達的今天,網絡上的社會平台正正發揮著以上的資訊傳播功能,而不可否認的一點是,在“Facebook”上的傳播速度以至傳播範圍,都遠遠超過傳統的傳播媒介。
雖然,在組織架構上“Facebook”有別於傳統的媒體,例如,報章、電視或電台等等,但其發揮出來的傳播功能卻更加巨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