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7/2019 791/2019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詐騙罪與偽造文件罪的競合

      摘要

      詐騙罪與偽造文件罪的犯罪性質完全不同,所保護的法益不同。詐騙罪是以保護財產免受侵害為目的;而偽造文件罪則旨在保護文件本身所具有公信力及其在證明力方面的安全性及可信性,故不應對一項具體財產法益的實際損害是可以抵消對另一項法益(文件證明力的安全性、隱定性及公信力)所造成的破壞。因此,詐騙罪與偽造文件罪之間屬於實際競合的關係,而上訴人上述部分的上訴理由並不成立。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7/2019 711/2019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不適當持有吸毒工具罪

      摘要

      1. 從原審法院所作出的理由說明(卷宗第501頁背頁及502頁),可以得知原審法院主要是基於同案第二嫌犯(B)的陳述而對上訴人部分的事實作出認定的。而第二嫌犯的陳述亦非常合乎常理及邏輯,指出因其發現被警方跟蹤,所以主動通知上訴人,而上訴人更表示會替第二嫌犯“處理”留放在酒店房間內的毒品。
      從經驗法則及邏輯的角度考慮,上述的證據可客觀、直接及合理地證明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而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並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的任何錯誤,更遑論明顯錯誤。

      2. 根據原審已證事實第25點,上訴人持有的工具,特別是玻璃煙斗型器皿,是專供吸食甲基苯丙胺的工具,具有專門性,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吸毒器具,因此,上訴人的行為應被處罰,而原審判決應被維持。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7/2019 801/2019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緩刑

      摘要

      1. 《刑法典》第40條所作的規定,科處刑罰的目的在於保護法益及使行為人重新納入社會,而適用緩刑也正是集中反映在犯罪的預防之上,條件是取決於法院對嫌犯的人格特徵、生活條件以及在犯罪前後的行為和犯罪情節的考量所形成的總體評價。
      2. 緩刑並不是只要所處刑罰不超逾三年徒刑就會自動適用的機制,它的採用還取決於法律所規定的其他條件,尤其是下列實質要件的是否成立:如果法院在考慮行為人的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之行為及犯罪情節等等因素之後認為僅對犯罪事實作出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即可適當及充分地實現刑罰的目的時才能宣告將所通用的徒刑暫緩執行。具體地說,倘可預見行為人受到刑罰的威嚇和譴責後,即會約束自己日後行為舉止,從而不再實施犯罪,以及即使徒刑被暫緩執行,亦不致動搖人們對法律的有效性及法律秩序的信心,無削弱法律的權威和尊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7/2019 782/2019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7/2019 4/2019-R 聲明異議
    •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