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誹謗罪 構成要件
第一嫌犯是在經過上訴人以外的兩個醫療機構的診斷,並在兩所不同的化驗所共同得到相同的檢測結果後,才開始正式質疑由另一家化驗中心所作的檢測報告內容不真實。對於一般市民而言,上述的作為已經足夠。
第一嫌犯在本案中已經完全履行了《刑法典》第174條第4款規定的“了解義務”。因此,既然嫌犯已遵守了法定之“了解義務”,便不能排除整個批評背後的“善意”,同時,更明顯地可排除了嫌犯在作出整個行為中的主觀故意。
在本案中從沒記載任何已證事實,指出第二嫌犯曾尋求證明或有認真依據,以及曾作深入了解,起碼令其本人以為把事實揭露或對行為人的評價是出於正當利益及是出於善意。因此,既然誹謗罪的主觀及客觀構成要件都已經得到滿足,應裁定嫌犯的誹謗罪罪名成立。
第三嫌犯具有大學程度,是一個曾接受高等敎育的專業人士,因此,理論上其本人必定具備足夠的文化水平去判斷“仆街”二字的真正含意及當中能帶有對上訴人名譽的傷害性。在此前提下,便不能理解其行為的主觀故意如何未能得到證實。而就受害人方面而言,同樣是一個曾受高等敎育的人士,亦沒有其他資料顯示其本人對“仆街”二字具有與一般文化程度的普通人不一樣的接受能力。
因此,就針對第三嫌犯的部分而言,屬於《刑法典》第174條第1款的所有犯罪構成要件都已經實現,應裁定嫌犯的誹謗罪罪名成立。
就第四嫌犯的言論本身而言,當中除了有部分是轉述第一嫌犯的言論之外,亦包括其他部分是其個人的感想及假設。例如:“呢條友分分鐘個學位同簡歷果D都係流野,十成十係一個大老正。”毫無疑問,在未經任何核實該言論內容是否真實的情況下,更沒有履行“了解義務”的前提下,上述的評語的確有可能令上訴人的名譽受損,尤其是令第三人對上訴人的職業道德及操守產生莫大的懷疑,從而對其公眾形象受到嚴重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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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原告沒有及時針對被告於答辯中提出的抗辯作出答覆,且原審法院在清理批示中裁定抗辯理由成立而駁回請求,則原告不能通過平常上訴來就被告的抗辯作出反駁。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的瑕疵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
- 量刑
- 緩刑
1. 關於《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項所規定的說明理由方面的不可補正的矛盾的瑕疵,是指法院所認定的已證事實之間,或者已證事實與未證事實之間,或者在事實事宜方面的證據性理據說明中存在矛盾。這種矛盾是絕對的,即一方面說“是一”,另一方面又說“不是一”,而不能存在於被指互相矛盾的事實之間各自所表達的意思不同或者各自所證實的內容不同的事實之間。
2.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規定的“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是指,對於原審法庭所認定的既證事實及未被其認定的事實,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合議庭判決書內容的人士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均會認為原審法庭對案中爭議事實的審判結果屬明顯不合理,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3. 《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具體刑罰應在最低刑幅及最高刑幅之間,以罪過及刑罰目的作出決定。法律給予法院在刑法規定的刑幅間有選擇合適刑罰的自由,只有當原審法院明顯違反法律或罪刑相適應原則時,上級法院才有介入原審法院的量刑空間。
4. 緩刑的實質前提是指法院必須整體考慮行為人的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的行為及犯罪情節、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是否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的目的,即以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作為給予緩刑的界限,具體地說,倘可預見行為人受到刑罰的威嚇和譴責後,即會約束自己日後行為舉止,從而不再實施犯罪,以及即使徒刑被暫緩執行,亦不致動搖人們對法律的有效性及法律秩序的信心,無削弱法律的權威和尊嚴。
5. 原審法院在直接和口頭原則之下,經過庭審之後所形成的嫌犯的個人人格的總體印象,在沒有明顯的錯誤的情況下,上訴法院沒有任何條件不予以支持。
法律定性
根據6/2004號法律第14條第2款的規定,除了為本人取得財產利益,為第三人取得財產利益亦構成協助罪的加重情節。因此,即使上訴人本身沒有收取金錢,但由於其共犯已收取金錢,上訴人的行為亦構成第6/2004號法律第14條第2款的加重協助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