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主題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摘要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主題
調查義務、舉證、事實前提錯誤
摘要
- 在司法上訴人沒有向被訴實體提供任何可供調查之用的有用資料的情況下,被訴實體不能作出相應的查證。
- 作為有關銀行帳戶的共同持有人,根據《民法典》第335條第2款之規定,司法上訴人負有證明有關存款不屬其所有,而屬其兄弟所有的舉證義務。
- 倘司法上訴人在申請經濟房屋時沒有依法就有關帳戶作出申報,而其所提交的證據(銀行往來記錄)及解釋並不足以推翻其作為有關銀行帳戶的共同持有人,有關存款屬其及另一共有人共同擁有的推定,被訴行為不存有任何事實前提錯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