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主題
- 緩刑
- 刑罰競合
- 適當及適度原則
摘要
1. 在審理是否緩刑時是需考慮行為人犯罪前後之行為。本案中,上訴人在本案審理時已於第CR5-17-0139-PCC案被判刑,且有關判決已確定,本案罪行並非上訴人唯一的犯罪行為,故此以上訴人並非初犯為理由決定並無不妥。
2. 由於本案及第CR5-17-0139-PCC案判刑前上訴人作出兩案相關的犯罪事實,根據《刑法典》第72條規定,本案必須與第CR5-17-0139-PCC案作刑罰競合。
3. 根據卷宗的資料顯示上訴人被採取向司法警察局定期報到的強制措施,但是卻多次違反報到義務,且在後期亦沒有作出任何解釋。
上訴人在被通知審判聽證亦兩次無故缺席,缺席審判,最後由治安警察局通知判決內容。上述事實已經明顯顯示了上訴人有逃走之危險。
主題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摘要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