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5/2020 374/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條件

      摘要

      上訴人與他人共同合謀、合力,私自開賭場並利用經改裝的器具操控賭博結果以騙取他人金錢,因此被判處觸犯「欺詐性賭博罪」及「詐騙罪」。上訴人的犯罪行為直接侵犯到澳門博彩業之正常運作,對澳門的法律秩序、經濟秩序和社會安寧帶來嚴重沖擊,普遍預防的要求高。
      綜合上訴人所作之犯罪事實、以往之生活及其人格、服刑期間表現出的人格發展,上訴人迄今爲止的表現,不足以相當大的程度消除其行為所造成的負面影響,提前釋放上訴人,會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不利於維護澳門的法律秩序和社會安寧。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5/2020 934/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5/2020 455/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摘要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5/2020 355/2017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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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何偉寧製作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5/2020 433/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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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