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 抗拒及脅迫罪/醉酒及吸用有毒物質罪
- “不利益變更之禁止”原則
摘要
1. 抗拒及脅迫罪所追求保護的法益,是保障公務人員在執行其職務的過程中應有的權威,以及確保的公共秩序。
根據第3至第10點已證事實,上訴人的行為已經充分滿足了抗拒及脅迫罪的罪狀構成要素。
2. 雖然原審法院不被之前第一次審判的法院所約束其對事實的定性和判斷。但是,礙於《刑事訴訟法典》第399條的規定,在量刑上卻受條文嚴格的約束,不得在刑罰的種類上及份量上作出“損害”上訴人的決定。雖然該條文所面向的是上訴法院,但是,也應當適用於本案的情況,即由上訴人單方提起上訴,而上訴法院沒有直接處理卻把案件發還重審,導致再審的法院亦受到該原則的約束,因為倘若並非如此,變相等同把所有立法者希望給予上訴人的保障都變成形同虛設了。
基於此,原審法院不應把“抗拒及脅迫罪”部分的刑罰加重,只能依據第一次審判時所訂的九個月徒刑來作為最後具體處罰的量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