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賴健雄製作
- 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是否明顯有錯誤
- 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協助罪」之加重犯罪情節
- 量刑過重
一、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法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二、理由說明中不可補救的矛盾之瑕疵,指事實部分的證據性理據中的矛盾,以及已認定的事實中或已認定的與未認定的事實之間的矛盾。矛盾必須是不可補正、不可克服的,也就是說,依靠被上訴的判決的整體內容和一般經驗法則不能克服。
三、根據6/2004號法律第14條第2款的規定,除了為本人取得財產利益,為第三人取得財產利益亦構成協助罪的加重情節。
四、構成該法條第2款的加重犯罪情節,首先,要求行為人具備為自己或他人取得作為實施第1款犯罪的酬勞或報酬的物質利益的意圖,其次,其本人或第三人確實收到有關利益。
五、即使上訴人本身沒有收取金錢,但由於其他共犯已收取金錢,上訴人的行為亦構成第6/2004號法律第14條第2款的加重協助罪。
- 量刑過重
- 緩刑
1. 按照《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法院應在法定的最低刑及最高刑刑幅之間,根據行為人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同時一併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犯罪罪狀的情節,作出選擇具體刑罰之決定。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上訴法院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2. 在符合緩刑的形式要件的前提下,仍須仔細考量相關的實質要件是否得到確認,包括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兩個層面。
3.上訴人觸犯兩項巨額詐騙罪,其雖然為初犯,但否認犯罪,無彌補相關被害人損害之意願,無任何悔改之意,難以令本合議庭作出有利的給予其暫緩執行刑罰的預測結論,因此,沒有給予緩刑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