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採取證明措施的必要性
在過失情況下違反《房地產中介業務法》仍需受到處罰
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六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法官僅應針對其認為對案件之裁判屬重要,且可透過所聲請採用之證據方法予以證明的事實調查證據。
如當事人欲證明的事實對案件之裁判並無任何重要性,法官得不批准進行其提出的證據措施。
第16/2012號法律《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法律、補充法規的規定以及第二十五條所指的指引構成行政違法行為。”
再根據十月四日第52/99/M號法令第九條的規定,“《刑法典》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及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經必要配合後,適用於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之實體制度。”
根據《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就輕微違反,過失必須受處罰。”
由此可知,關於《房地產中介業務法》中所規範之行政違法行為,違法者於過失下實施行政違法行為仍需作出處罰。
- 損失之工作收入
- 收入能力喪失的賠償
1. 根據原審判決已證事實,特別是第19至30點,民事賠償請求人在本案事故發生前,實際上仍然為本澳的多個機構提供服務,而在意外後則因傷而減少工作量。
然而,在確定收入損失的具體金額方面,單憑財政局的文件而計算,則未能足夠,因為2016年收入減少除了因傷減少工作以外,可能仍存在其他原因。
2. 於1937年4月5日出生的民事請求人,在交通意外發生(2015年10月20日)時78歲。當時每月收入不低於澳門幣58,779.33元。
預計被害人可工作至84歲,即是到2021年4月5日。
故此,是次交通意外使民事聲請人從2017年1月1日(因2016年收入損失已於另項作出賠償)至2021年4月(共4年4個月)減少了40%的工作能力,期間的薪金損失應為澳門幣1,223,026.06元。(澳門幣58,799.33 X 52個月X 40%)。
因一次性收取而作出折算後,原審法庭判處上訴人需向民事賠償請求人支付350,000. 00元之收入能力之喪失的損害賠償合理,不存在任何不合理或過高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