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6/2019 443/2017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6/2019 413/2019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6/2019 326/2018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採取證明措施的必要性
      在過失情況下違反《房地產中介業務法》仍需受到處罰

      摘要

      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六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法官僅應針對其認為對案件之裁判屬重要,且可透過所聲請採用之證據方法予以證明的事實調查證據。
      如當事人欲證明的事實對案件之裁判並無任何重要性,法官得不批准進行其提出的證據措施。
      第16/2012號法律《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法律、補充法規的規定以及第二十五條所指的指引構成行政違法行為。”
      再根據十月四日第52/99/M號法令第九條的規定,“《刑法典》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及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經必要配合後,適用於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之實體制度。”
      根據《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就輕微違反,過失必須受處罰。”
      由此可知,關於《房地產中介業務法》中所規範之行政違法行為,違法者於過失下實施行政違法行為仍需作出處罰。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6/2019 286/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損失之工作收入
      - 收入能力喪失的賠償

      摘要

      1. 根據原審判決已證事實,特別是第19至30點,民事賠償請求人在本案事故發生前,實際上仍然為本澳的多個機構提供服務,而在意外後則因傷而減少工作量。
      然而,在確定收入損失的具體金額方面,單憑財政局的文件而計算,則未能足夠,因為2016年收入減少除了因傷減少工作以外,可能仍存在其他原因。

      2. 於1937年4月5日出生的民事請求人,在交通意外發生(2015年10月20日)時78歲。當時每月收入不低於澳門幣58,779.33元。
      預計被害人可工作至84歲,即是到2021年4月5日。
      故此,是次交通意外使民事聲請人從2017年1月1日(因2016年收入損失已於另項作出賠償)至2021年4月(共4年4個月)減少了40%的工作能力,期間的薪金損失應為澳門幣1,223,026.06元。(澳門幣58,799.33 X 52個月X 40%)。

      因一次性收取而作出折算後,原審法庭判處上訴人需向民事賠償請求人支付350,000. 00元之收入能力之喪失的損害賠償合理,不存在任何不合理或過高的情況。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6/2019 203/2019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