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6/2019 411/2019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6/2019 69/2017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自由心證、惡意訴訟

      摘要

      - 原審法院依法享有自由心證,故上訴法院的事實審判權並非完全沒有限制的,只有在原審法院在證據評定上出現偏差、違反法定證據效力的規定或違反一般經驗法則的情況下才可作出變更。
      - 倘原告故意將合作經營協議歪曲為借貸協議,構成《民事訴訟法典》第385條第2款b)項所指的惡意訴訟,應予以判處罰款。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6/2019 709/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文件的索取或接受罪
      - 證據之自由評價
      - 法律問題

      摘要

      1. 一方面,法律賦予法院在審理證據和以此形成心證的自由的同時,另一方面,法律也要求法院在審理證據的時候必須對證據作出批判性分析,根據一般經驗法則和其自由心證對呈堂證據作出的評價,只有當其心證明顯違背證據限定規則或明顯違背一般經驗法則而構成“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或者認定的事實之間存在不可克服的矛盾,又或者在理由說明所依據的事實時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接受的結論或者認定的事實不足以作出法律適用等瑕疵時,才能受上級法院的審查。
      2. 單從原審法院所認定的已證事實本身,儘管原審法院不能查出男子A、B、C、D的身份資料,也已經足以作出三名嫌犯的行為,以共同正犯的方式實施的行為,完全符合第8/96/M號法律第14條(結合同一法律第13條及《刑法典》第219條第l款)所規定及處罰「文件的索取或接受罪」的構成要件,即使原審法院未能證實“在賭博過程中,嫌犯A、男子B及男子D在旁把風監視。在第二次賭博過程中,嫌犯A、嫌犯B及男子B在旁把風監視”亦然。
      3. 原審法院在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第14點已證事實中,該法庭認定了嫌犯陳X“伙同他人,共同合意及彼此分工向裴XX借出賭資,意圖藉此為自己或他人獲得法律不允許的財產利益,並以扣起裴XX的身份證明文件作為上述借款的保證,已經足以作出嫌犯以共同犯罪的方式觸犯文件的索取或接受罪。
      4. 原審法院的判決存在的問題並不在於事實的認定上,而是在對事實的解釋以及做出的法律適用方面的錯誤上,上訴法院可以直接予以糾正,直接予以改判(不是基於原審法院違反自由心證原則的理由,而是基於適用法律的錯誤的不同於上訴的理由)。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6/2019 1120/2018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6/2019 510/2018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