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預約合同
物權效力
一、 第7/2013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一項已明示規定該法律不適用於在本法律生效前作出的法律行為,但不影響第二十六條規定的適用,而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應被解釋為「凡於第7/2013號法律開始生效前,根據當時生效的法律作出的承諾轉讓或承諾設定負擔的法律行為,只要符合作出法律行為時生效的法律而被視為有效者,其效力繼續獲得法律承認和保護,且並不會因不具備新法(第7/2013號法律)所要求更多的效力要件而被新法視為嗣後無效。
二、 第7/2013號法律並沒有明示或默示廢示第15/2001號法律,因此,第15/2001號法律中就為債權設定物權效力的要件的規範仍然生效,故凡不具備這些在民法典內規定且被第15/2001號法律重申的設定物權效力的要件的法律行為所設定的權利,即使有被登錄在物業登記,但如被登錄的行為中欠缺明示設定物權效力的意思表示者,也不能單純地隨着第7/2013號法律開始生效,而被視為自動獲賦予物權效力。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偽造文件罪與電腦詐騙罪的競合關係
- 連續犯
- 特別減輕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2. 電腦詐騙罪與偽造文件罪的犯罪性質不同,兩者各自保障不同的法益。詐騙罪是以保護財產免受侵害為目的;而偽造文件罪則旨在保護文件本身所具有的公信力及其在證明力方面的安全性及可信性。然而,本案中所涉及的文件是娛樂場所用的積分轉換文件,該等文件並不具有獨立性,只能用於本次犯罪行為,亦只能針對嫌犯的僱主進行詐騙。
因此本案中,偽造文件罪是一個手段,而電腦詐騙罪是目的,兩罪之間屬於想像競合的關係,而偽造文件罪應被電腦詐騙罪吸收。
3. 具體到本案,的確,上訴人利用了其職務的便利條件並多次進行電腦詐騙---存在犯案的同一外在情況。但是,這一有利其犯罪的便利條件並不具有相當減輕其罪過的屬性,不符合法律所要求的“可相當減輕行為人罪過的同一外在情況”這一構成連續犯的必要條件。
相反,經過每次犯罪行為的發生,更直接地強化了上訴人的貪婪意圖,驅使上訴人再產生下一個犯罪的念頭,而這種變本加厲的情況絕不應視為一種外在能大幅減輕罪過的誘因,否則,整個立法規範連續犯的原意便會被扭曲,造成最後給予一些內在罪過程度更重的行為人不合理的量刑優惠。
4本案中,在審判聽證期間,上訴人向輔助人全數支付了澳門幣二十五萬八百元正的賠償,而輔助人亦表達了願意撤銷控罪的意願(參看第413頁審判聽證紀錄)。考慮到上述事宜,由於上訴人已彌補所造成之損失,根據《刑法典》第201條規定,這屬於特別減輕刑罰的情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