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濫用權利
依職權審查濫用訴訟權利
不動產買賣合同
要式行為
外地作成的授權書
意定代理
國際私法
抵觸規則
準據法
1. 上訴法院在恪守辯論原則的前提下,得依職權審查訴訟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有否構成《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濫用權利。
2. 原告以其主張在其授權書內的形式瑕疵為理據,請求法院不承認該授權書的有效性和繼而撤銷原告的意定代理人以原告名義簽訂的買賣合同或宣告該買賣合同不能對原告產生效力,從而裁定各被告須無償地向原告返還彼等已支付樓價購入的不動產。倘法院整體考慮這一連串的事實後結論原告的行為屬濫用訴訟權利,則不應接納原告以其授權書因欠缺形式要件為由,作為撤銷其意定代理人使用原告授權而簽訂的買賣合同或宣告買賣合同不對原告產生效力。
3. 若按抵觸規則,一在外地法律秩序作成的法律行為的形式要件方面要求的準據法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即使該在外地作成的行為在形式要件方面未能完全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就這類法律行為在形式要件方面的要求,只要其作出方式能達到保護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通過形式要求擬保護的法益,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院在審查該外地作成的法律行為的有效性時,得以保護法益的角度和採用務實的態度,無必要堅持該行為必須一成不變地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某一條文剛性的文字表述和細則的規定。
禁止非法提供住宿(第3/2010號法律)
對以任何方式控制用作非法提供住宿的樓宇或獨立單位者作出處罰
第3/2010號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第10條第1款規範了兩類違法行為:除了對實施非法提供住宿的行為人作出處罰外,還對以任何方式控制用作非法提供住宿的樓宇或獨立單位者作出處罰。
易言之,不論行為人作出非法提供住宿活動,抑或僅控制用作非法提供住宿的不動產,都已觸犯第3/2010號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第10條第1款的規定,須對其科處罰款。
雖然在案中未能證明上訴人直接參與提供非法住宿的活動,但其作為涉案單位的承租人,由租賃合同生效的第一天起便要對單位進行全面管控,包括確保單位不得被用作提供非法住宿,但其無盡其應盡的責任,因此須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