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6/2019 533/2019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6/2019 154/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參與毆鬥罪”與“嚴重傷害他人身體完整性罪”
      - 特別減輕
      - 緩刑

      摘要

      1. 雖然在上訴陳述中,上訴人B推翻其本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認罪後悔聲明,但是分析原審判決,原審法院除了各嫌犯的認罪聲明外,主要是聽取了兩名被害人對被襲過程的證言,再結合證人G的辯認相片筆錄,以及觀看光碟筆錄。
      從經驗法則及邏輯的角度考慮,上述的證據可客觀、直接及合理地證明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而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並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的任何錯誤,更遑論明顯錯誤。

      2. 本案中,從已證事實中,尤其是第五點及第六點,清楚看到雖然最初之爭執及推撞發生於“兩群人”之間,但是,到最後打鬥發生時,完全是兩名上訴人夥同其他人共同針對被害人C而作出,甚至在第六點已證事實中亦具體地描述了兩名上訴人各自曾使用不同物件襲擊受害人。
      相反,卻不存在任何已證事實來加以認定兩名上訴人同屬被害人或遭受對方攻擊的描述。這一點,可以說是構成“參與毆鬥罪”與“嚴重傷害他人身體完整性罪”中的主要區別。
      本案不存有構成“參與毆鬥罪”的客觀構成要件。”

      3. 上訴人案發時不足18歲表現合作及認罪。考慮到上訴人的犯罪紀錄,原審法院認定其並不符合《刑法典》第66條的特別減輕情節的裁決正確。
      故此,上訴人所提出的情況並未達到對有關事實的不法性、上訴人的罪過或刑罰的必要性在很大程度上得以減輕的結論。

      4.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尤其是兩上訴人過往的犯罪前科,本案對兩上訴人處以緩刑並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特別預防的需要。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6/2019 416/2019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6/2019 413/2016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 摘要

      1. 按照12月31日第84/90/M號法令第6條第2款e)項及第7條b)項之規定,中醫師資格認可評審委員會有權在“從事職業之適當培訓”之框架內,對中醫師資格作出認可,該委員會有法定權限處理這個事宜,這點不容置疑。
      2. 對自由裁量(權)行為作出審查有一定限制,有關內容原則上不受法院審查,僅當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出現明顯或嚴重的錯誤,又或違反適當及適度原則之情況,又或在行政決定以不能容忍之方式違反該原則之情況下,法院才可介入,但須有具體證據証明之。
      3. 中醫師資格認可評審委員會針對當時沿用的“中醫師資格認可評審基準”,向被上訴實體提出修訂建議,建議刪除評審基準第2點及第3點,理由是經諮詢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港澳台辦公室之意見,由XX大學開辦之中醫專業五年制本科課程(海外教育)被視為醫學成人教育學歷,而醫學成人教育學歷不獲中華人民共和國官方認可為報名參加國家執業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為了確保中醫師均具備基礎的中醫學歷水平,有關建議其後獲得被上訴實體同意。
      4. 不能把中醫師資格認可評審委員會對“從事職業之適當培訓”預設評審準則(基準)及嗣後作出修改之情況,視為明顯錯誤或絕對不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權;又或違反《基本法》第129條首部分所規定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確定專業制度,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制定有關評審和頒授各種專業和執業資格的辦法”,又或視為錯誤適用第84/90/M號法令第6條第2款及第3款之規定。
      5. 由於中醫師資格認可評審委員會預設中醫師資格的評審準則(基準)不具有“行政法規”之性質,故司法上訴人指責中醫師資格認可評審委員會欠缺制定規章之權限,並進一步指控有關評審準則沒有透過《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對外作出公布以致欠缺法律約束力,對被訴行為提出無效質疑之說法理由欠缺充份。
      6. 此外,就司法上訴人指控被訴行為適用經修訂的評審準則(基準)違反公正原則,《行政程序法典》第7條規定的公正原則及無私原則中,公正原則具體在於限制行政機關活動,避免處理具體個案時出現任意性(arbítrio)及歧視(discriminação);無私原則意即行政機關在活動時應確保獨立(independência)、客觀(objectividade)、中肯(neutralidade)及透明(transparência)。
      7. 考慮評審準則(基準)作出之修訂非純粹屬主觀性妄意判斷,司法上訴人亦無法證實行政當局於審批其申請時曾作出任何違反客觀及中立之行為,或與同類許可申請作出不同的對待,意圖排除其申請,故司法上訴人主張適用經修訂的評審準則(基準)違反《行政程序法典》第7條所規定之公正原則之訴訟理由,應被裁定不成立。
      8. 我們完全認同原審法院就有關問題作出之論證及判定,故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49條第1款而適用之《民事訴訟法典》第631條第5款之規定,引用有關判決之決定及其依據,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6/2019 346/2019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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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