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及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風險責任
摘要
1. 由於未能確定撞擊點,未能認定在那條行車線上發生碰撞,另一方面,亦沒有證據認定被害人因超車而導致意外發生。
從經驗法則及邏輯的角度考慮,有關的證據未能讓原審法院認定意外的過錯方,因此,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並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的任何錯誤,更遑論明顯錯誤。
2. 從有關事實中,只能確定在交通意外時嫌犯駕駛的重型摩托車與被害人駕駛的輕型電單車發生碰撞,碰撞後,被害人連人帶車倒地受傷。
原審法院在認定事實中並未能指出嫌犯對交通意外的發生有任何過錯。因此,考慮到涉及事故之車輛在體積、重量以及結構特徵上的差異,重型電單車對於道路交通所帶來的危險必然較輕型電單車的為高。
基於此,再結合被害人所受到的實際傷害程度,本院認為原審所訂定本案中的重型電單車及輕型電單車的風險比例沒有需要修改,予以維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