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賴健雄製作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 居留許可申請的審批
- 欠缺說明理由
摘要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第115條第1及第2款規定:
“1. 說明理由應透過扼要闡述有關決定之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以明示方式作出;說明理由亦得僅透過表示贊成先前所作之意見書、報告或建議之依據而作出,在此情況下,該意見書、報告或建議成為有關行為之組成部分。
2. 採納含糊、矛盾或不充分之依據,而未能具體解釋作出該行為之理由,等同於無說明理由。”
被訴批示主要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先指出行政當局在處理及審批居留許可申請時所遵循的原則及採用的慣常做法,而第二部分僅表示司法上訴人所陳述的理由及提交的文件並不充分,但無說明不充分的情況體現在哪些方面。
由此可見,被訴批示明顯存在含糊及不充分之處,該行政行為因欠缺說明理由而沾有形式上的瑕疵,應予以撤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