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譚曉華製作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蔡武彬製作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從經驗法則及邏輯的角度考慮,有關的證據可客觀、直接及合理地證明上訴人實施了重過失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而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並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的任何錯誤,更遑論明顯錯誤。
- 廢止緩刑
- 辯論原則
- 被判刑人的聽證
- 決定的非有效
1. 《刑事訴訟法典》第50條第1款b)項所規定的嫌犯在訴訟程序中任何階段內特別在法官作出對其本人造成影響的裁判時,由法官聽取陳述的權利,正是體現辯論原則的精神。
2. 刑事訴訟的固有屬性是確保嫌犯的一切辯護保障,藉此確保其權利及擁有必須及(適當)工具,以能夠捍衛其立場並反駁可能對其不利的一切。
3. 廢止緩刑必須以被判刑著的過錯並且這個過錯顯示其嚴重性為事實前提。所要求的不履行緩刑義務的過錯必須要求法院在被判刑人所處於的具體情況下可以並且必須作出與其實際作出的行為不同的行為的時候所顯示的倫理和法律上的可譴責性的一種判斷。
4. 在法官作出廢止對被判刑著適用的緩刑之前應該遵從上述的辯論原則,因為,廢止緩刑的前提取決於法院認定被判刑者存在明顯或重複違反被施於的緩刑義務、行為規則重新適應社會的個人計劃等的行為,並且確信這些行為顯示了作為暫緩執行徒刑依據之目的未能藉此途徑達到者。
5. 《刑事訴訟法典》第476條所規定的辯論原則以及先聽取被判刑人的陳述的原則必須得到遵守,不但因為需要避免法院的決定對被判刑人來說是突然的決定,而且應該讓其既可以對之前已經知道的事實也可以對之後發生的,尤其是法院擬用於考慮是否廢止緩刑的決定中的事實,作出質疑以及提出辯護立場。
6. 就本案而言,自從2012年判刑以後已經過相當長的時間(4年之久),在廢止緩刑之前聽取被判刑人的陳述顯得更具重要性。
7. 無論作出廢止緩刑的決定沒有聽取被判刑者的陳述的瑕疵屬於哪種無效,甚至屬於一種不當情事(《刑事訴訟法典》第110條第2款),其都走向同一個結果,那就是在本案中所顯示的缺乏一直影響著法院所作出的廢止緩刑的決定的價值,而不能視為得到補正(《刑事訴訟法典》第110條第2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