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法律問題
- 特別減輕處罰的情節
- 量刑
- 緩期執行附加刑
- 可接納理由
1.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規定的“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對於原審法庭所認定的既證事實及未被其認定的事實,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合議庭判決書內容的人士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均會認為原審法庭對案中爭議事實的審判結果屬明顯不合理,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2. 確定一個行為是否是違反法律是對已證事實的解釋以及適用法律的過程,是一個法律適用的問題,是在認定事實之後才進行的訴訟行為,與認定事實屬於不同階段的行為。
3. 上訴人與受害人分攤責任也并非可以適用特別減輕情節的因素之一,更沒有可以得出“在犯罪時存在明顯減輕事實之不法性或行為人之罪過之情節,或明顯減少刑罰之必要性之情節”的結論的已證事實,沒有可以適用特別減輕刑罰的空間。
4. 具體刑罰應在最低刑幅及最高刑幅之間,以罪過及刑罰目的作出決定。法律給予法院在刑法規定的刑幅間有選擇合適刑罰的自由,只有當原審法院明顯違反法律或罪刑相適應原則時,上級法院才有介入原審法院的量刑空間。
5. 上訴人不是職業司機,為一名行政經理,並沒有顯示其被禁止駕駛如何能影響其生計,以致不能生存的地步,極其量亦只是造成上訴人出行不便,不能存在可以緩期執行附加刑的“可接納理由”。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先前調查的證據
- 確定判決
1. 「審查證據明顯錯誤」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法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2.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規定,法官根據自由心證原則,按一般經驗法則和常理來評價和種被審查及被調查證據的證明力,以認定或否定待證事實。
3. 中級法院在本案之前的裁判將有關證據應視為先前調查一般文件書證,應該予以審查,並如此決定發回原審法院予以重審。那麽,這個裁判已經成為確定性裁判,在本案中有其既判案的效力,不能受到質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