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假釋的廢止
- 刑罰的消滅
- 法院的宣告
- 確定假釋的條件的決定
- 假釋義務的違反
1. 如被判刑者在假釋中,對其科處之刑罰期間屆滿,且無撤銷其假釋之理由,則法院應宣告刑罰消滅,給予其確定性釋放。
2. 刑罰的消滅不因法律的規定自然而生,而是必須有法院的一個宣告行為。
3. 在假釋期間終結之前,如因不履行義務而進行的附隨事項正處待之中,則僅在附隨事項終結而假釋未被廢止或假釋期限未被延長時,方宣告刑罰消滅。
4. 法律並沒有在假釋制度中排除刑法典第49條的適用,即賠償義務可作為假釋制度上命令被判刑人在假釋期間內遵守的假釋義務及行為規則。
5. 在批准上訴人假釋的時候,確實設定了向被害人支付賠償金作為假釋期間內須遵守的條件以及須遵守的義務,這個決定已經確定,現在討論是否應該廢止假釋的時候已經不是討論這個問題的時候了。
6. 上訴人的這種一直處於完全不履行假釋義務的狀態,已經無法用重複不履行假釋的條件來概括,原審法院經過聽證所得出的明顯地出現對給予其假釋所希望達到的目的不可能達致的結論,已經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作出的,應該予以維持。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 獲證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的瑕疵
- 法律問題
- 犯罪既遂
- 澳門管轄水域
- 量刑
- 緩刑的前提
1. 獲證事實不足以支持作出法律的適用的瑕疵所指的瑕疵是指法院在調查事實時出現遺漏,所認定的事實不完整或不充份,以至依據這些事實不可能作出有關裁判中的法律決定。 而這個瑕疵所說的是事實不足,不是指證據的不足, 另一方面是事實層面的瑕疵,並非指構成犯罪要件的事實的缺乏方面的法律問題。
2. 上訴人所主張的沒有事實可以認定上訴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已經“既遂”的上訴理由,明顯是一個法律問題。如果已證事實沒有可以適用犯罪既遂,這僅僅涉及對事實的解釋和法律適用的問題,而考慮這個問題的時候已經經過了事實的認定階段以及沒有了產生事實的瑕疵的問題的可能條件。因為,如果確認存在事實的不足的瑕疵,其結果將是重新對訴訟標的的審理,以及重新認定事實,而不是作出法律的改判。
3. 在本案中,雖然僅證實於案發時他們遭到海關截獲是在銀河酒店對開鄰接中國大陸橫琴地區之間的海域,但是已經足夠,即使上訴人意圖告訴法院海關存在越境執法的嫌疑,這也並非法院在本案需要審理的問題。
4. 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的描寫方法雖然有完善的空間,但是絕對不會讓人產生海關有可能越境執法的誤解,而理解為嫌犯並沒有進入澳門管理水域的事實。
5. 《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具體刑罰應在最低刑幅及最高刑幅之間,以罪過及刑罰目的作出決定。而法律賦予法院在刑法規定的刑幅間有選擇合適刑罰的自由,只有當原審法院明顯違反法律或罪刑相適應原則時,上級法院才有介入原審法院的量刑空間。
6. 上訴人被判處5年6個月的徒刑,沒有考慮緩刑的前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