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6/2019 517/2019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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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6/2019 178/2019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6/2019 717/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事實不足以作出法律適用的瑕疵
      - 法律問題
      - 從犯
      - 連續犯

      摘要

      1.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的獲證事實不足以支持作出法律的適用的瑕疵所指的瑕疵是指法院在調查事實時出現遺漏,所認定的事實不完整或不充份,以至依據這些事實不可能作出有關裁判中的法律決定。而這個瑕疵所說的是事實不足,不是指證據的不足,另一方面是事實層面的瑕疵,並非指構成犯罪要件的事實的缺乏方面的法律問題。
      2. 上訴人所主張的其充其量僅在整個犯罪過程中具有從犯的身份,而不應認定上訴人A具有共同正犯的身份進而指責原審法院的判決存在事實不足以支持法律適用的瑕疵的上訴理由,明顯是一個法律問題。
      3. 在從犯中,存在著對正犯之行為實施的簡單幫助或便利,沒有這種幫助或便利,正犯之行為也許亦可實施,但時間、地點或情節不同。因此,從犯處於罪狀行為之外(僅當參與實行犯罪計劃 —— 即使屬部分參與時,才不再是從犯,而轉而成為共同正犯之‘角色’)。
      4. 已證事實顯示上訴人僅知曉其舅父嫌犯的為賭博的高利貸犯罪意圖和計劃,並作出參與,其參與並非單純的提供幫助和便利,而完全是為實施高利貸的犯罪計劃作出其作為正犯的角色的犯罪行為,沒有可以考慮成為從犯的餘地。
      5. 以連續犯論處犯罪人的真正前提,是奠基於在具體案情內,存在一個可在相當程度上,使行為人在重複犯罪時感到便利、和因此可相當減輕(亦即以遞減方式逐次減輕)其在每次重複犯罪時的罪過程度的外在情況。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6/2019 558/2019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6/2019 258/2019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