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1/10/2019 232/2019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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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1/10/2019 902/2018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商標註冊
      上訴理據

      摘要

      1.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條和五百九十九條規定,如訴訟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擬提起平常上訴,上訴人必須向在其上訴狀中指出原審法院犯上哪些程序上(error in procedendo)的錯誤和/或實體上 (error in iudicando)的錯誤。
      2. 事實上,此乃澳門現行的民事上訴的一般原則。平常上訴的目的在於讓上訴法院審查原審法院有否因犯錯而作出對當事人不公的判決,以便在認定一審法院有犯錯時予以糾正,取代原審法院改判或單純廢止原審判決命令發回原審法院重審,以達致消除錯誤和藉此恢復公平和伸張正義。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1/10/2019 709/2019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1/10/2019 1069/2019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摘要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1/10/2019 498/2019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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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