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主題
- 量刑
- 刑罰的選擇
- 犯罪的預防
- 自由決定空間
- 精神損害賠償
- 衡平原則
摘要
選擇非剝奪自由之刑罰需要對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目的予以論證。如果審判者認為科處罰金可充分及適當實現處罰的目的,則應選擇罰金,即優先科處非剝奪自由刑。
2. 在此,犯罪的預防的要求成為唯一考慮的因素。
3. 這種考量尤其是在經過直接原則以及口頭原則的前提下從嫌犯的人格特徵以及其生活、社會環境所形成的總體指標而得出的犯罪的預防的需要的判斷,仍然是審判者的自由決定的空間的範圍,上訴法院的介入仍然限於這種判斷的明顯不當以及明顯的錯誤的情況。
4. 《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確立了量刑應考慮的因素和量刑的標準,法院在確定具體刑罰的時候必須按照行為人的罪過及刑事預防犯罪的要求,在法律所定的限度內為之,同時亦須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罪狀的情節。在這裡,法院具有法律賦予的在法定的刑幅之內,依照案件中的所有的情節結合客觀標準的原則選擇一個合適的刑罰的自由,上級法院同樣只有在量刑明顯罪刑不當刑罰不合適的情況下才有介入的空間。
5. 對過失而產生的精神損害賠償或非物質損害賠償金額的訂定,由法官依公平公正原則作出,而法官只能根據每一個案中已證事實及具體情況作出考慮,而不可能以其他個案或判決中某個可量化的項目作為衡量精神損害賠償的指標,更不可能存在一計算精神損害賠償的公式。
主題
不適當持有吸毒工具罪
摘要
根據原審已證事實,三名上訴人持有組裝膠樽、瓶蓋、吸管、錫紙,並用作吸食有關毒品之工具。
但是這些器具不具有專門性及耐用性的特點,對持有這些器具的行為並未能符合不適當持有器具或設備罪,不能作出懲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