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上訴的目的
- 有利判決
- 上訴利益
1. 上訴的目的在於請求上訴法院改變一個對自己不利的司法決定,而這種有利和不利的衡量不是以當事人個人的意願所決定的,而是由法律所保護的法益的價值本身決定的。
2. 在刑法中,除了生命(因為不容許刑罰予以剝奪)人的身體自由是最高價值的,只有在窮盡所有的救濟措施之後才考慮“去價”的。
3. 上訴人以上訴意圖要求上訴法院廢止被上訴批示所施加的在10天內去社工局報到以進行舍院戒毒的維持緩刑的條件,而直接讓上訴人服完被判處的徒刑.那麼,上訴人試圖以不同的訴訟手段達到相同的目的——不想透過放棄被上訴批示所給予的10天社工報到期間去達到,而想透過上訴去達到服刑的法律效果。上訴人的這種意圖讓上訴法院去改變一個對上訴人較有利(進行舍院戒毒)的司法決定為目的的上訴,明顯缺乏上訴利益。
- 緩刑
- 刑罰的競合
1. 考慮到上訴人在實施本次犯罪時已多次觸犯罪行而且也有觸犯相同罪行的前科,但仍未引以為誡,不知悔改,並且再次觸犯罪行。從中可以得出以往的判決對上訴人而言仍未能產生足夠的阻嚇作用,不能阻止他再次犯罪的結論。上訴人以其實際行動排除了法院再次對其將來行為抱有合理期望、希望他不再犯罪,重新納入社會的可能性。
2. 本案中(CR2-18-0083-PCC)中的犯罪事實發生於2016年12月21日,判決在2018年6月7日作出,而CR4-16-0378-PCC卷宗的犯罪事實在2015年3月22日至24日發生,而判決在2017年7月6日確定,且在該案判決競合了CR1-14-0434-PCS(事實為2013年12月15日)及CR2-15-0195-PCC(事實為2015年3月24日)的判刑。
由於在本案與CR4-16-0378-PCC案的犯罪事實與判決確定日之間存有交集,上述兩案符合《刑法典》第71條及第72條刑罰競合的前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