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主題
對事實裁判提出爭執
摘要
-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條及第562條第2款之規定,法院的裁判是以審理查明的事實為基礎。因此,倘某一事實不獲證實,且當事人沒有就事實提出爭執,該不獲證實的事實不能在作出裁判時予以考慮。
- 倘被執行人/異議人指有關借條僅是用作擔保其向執行人返還托管股票保管單,而非向執行人借款這一事實,已被原審法院在事實裁判中明確裁定“不獲證實”,而其並沒有對相關事實裁判提出爭執,不能在上訴中要求本院推定該事實存在並加以考慮,繼而廢止原審判決和作出改判。
主題
假釋
摘要
上訴人是次所服之徒刑涉及三個判刑案的刑罰,當中罪行包括兩項「吸毒罪」、一項「違令罪」及一項「使用他人之身份證明罪」,從上訴人一而再地重複觸犯同一吸毒犯罪之表現來看,可見其故意程度極高,上訴人向他人提供毒品以作吸食,有關罪行不法性嚴重。上訴人所觸犯的有關罪行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負面影響。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