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商標註冊、識別能力
- 擬註冊商標必須具備能適當區分一個企業之產品或服務與其他企業之產品或服務的能力,才可登記及獲得保護。
- "MMMM"一般含意為"面容"、"面孔",”NN”則為"identification"的簡寫,其含意為"識別"、"身份證明",兩者結合起來的 "MMMM NN"的整體含意為"面容識別",是一表述指定使用產品功能的詞語。
- 由於上訴人擬註冊的商標並沒有任何圖案及顏色,而且商標本身亦沒有任何具風格特出及形象鮮明的標記,再加上"MMMM"及”NN”字詞的表述在現實生活當中廣泛使用,不具任何顯著性,無法讓消費者區分產品及服務的來源,因此,不具可識別能力,不能成為註冊商標。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虛偽行為
- 倘有關買賣行為是虛偽的,原告亦沒有收取價金的權利。
- 原告所聲稱的借貸行為的成立必然建基於本案不動產買賣是合法有效的基礎上,否則原告不具任何正當性處分有關款項。
《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
對證據的評價
經驗法則
自由心證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在審議證據時明顯出錯
一、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的規定,評價證據係按經驗法則及有權限實體之自由心證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換言之,法官在對構成訴訟標的之具爭議事實,在事實審層面上作出認定或不認定時,除了法律對評價證據方面另有事先規定的情況,最終仍須按經驗法則去分析、評價案中的所有證據材料,從而判斷哪些事實屬實、哪些不屬實。
二、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院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