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5/2019 92/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出現明顯錯誤
      - 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摘要

      1. 上訴人聲稱警員證人沒有看清百家樂賭局之點數和未能看清楚相關金額,完全屬於上訴人自行設定的事實或說是一斷章取義之詞。因為從原審判決中可以得知,從錄影中可以清楚看到被害人的投注以及給予上訴人籌碼的金額。
      上述的證據,尤其是第二嫌犯以及兩被害人的聲明,再結合賭場內的錄影片段,可客觀、直接及合理地證明上訴人實施了有關行為,而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並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的任何錯誤,更遑論明顯錯誤。

      2. 關於控訴書第11點的已證事實的認定,卷宗內雖然沒有錄影影像,但是可以透過兩名被害人之證言所引證,且原審法院在整體考慮所有證據後,對這部分的事實給予認定,採納了兩名被害人對當天事件發生過程的陳述。
      正如駐原審檢察院司法官所言,原審法院對於認定發生於2014年1月12日晚上8時之事實與不認定發生於2014年1月11日晚上之事實兩者並無任何矛盾,因兩事實之間雖然有聯繫,但也不失其獨立的性質。更何況,能夠證明該兩個不同事實的證據基礎也不盡相同。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5/2019 181/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事實非實質變更

      摘要

      原審法院之裁決,使上訴人的角色從直接參與者改變為幕後操控者,必然使上訴人原本準備的辯護策略無法應對。
      因此,原審法院在作出上述事實的變更時,應該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39條第1款的規定,將變更告知嫌犯,以便其作出適當辯護。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5/2019 420/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刑罰的選擇
      - 緩刑

      摘要

      1. 根據刑事紀錄證明,上訴人並非初犯。從上訴人再次實施不法行為的事實可以顯示上訴人漠視本澳法律,可顯示上訴人守法意識薄弱,犯罪故意程度較高,特別預防的要求亦相應提高。
      本澳的交通問題非常嚴重,交通意外率亦非常高。因此,為著警醒一般駕駛者在駕駛上的安全意識及秩序,從預防犯罪的角度考慮都不應在本案中實施罰金。

      2.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尤其是上訴人已有相同犯罪前科。因此,本案對上訴人處以緩刑並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特別預防的需要。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5/2019 419/2019/A 效力之中止
    • 主題

      可被中止效力之行為、中止效力之要件

      摘要

      - 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0條之規定,只有下列行為可被中止其效力:
      a) 有關行為有積極內容;
      b) 有關行為有消極內容,但亦有部分積極內容,而中止效力僅限於有積極內容之部分。
      - 除上述要件外,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之規定,中止有關行為之效力需同時具備下列三項要件:
      a) 預料執行有關行為,將對聲請人或其在司法上訴中所維護或將在司法上訴中維護之利益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失;
      b) 中止行政行為之效力不會嚴重侵害該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所謀求之公共利益;
      c) 卷宗內無強烈跡象顯示司法上訴屬違法。
      - 然而,倘有關行為屬紀律處分性質的行為,則無需具備《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a)項規定之要件。
      - 倘不論立即執行有關處分,或待聲請人的司法上訴案的裁判確認後再執行(倘敗訴),均不對有關處分行為所謀求的公共利益有太大的影響,以及卷宗內無強烈跡象顯示司法上訴屬違法時,應中止有關紀律處分決定的效力。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5/2019 279/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刑罰的選擇
      - 緩刑

      摘要

      1.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尤其是對上訴人所犯罪行進行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的迫切需要,本案對上訴人所科處的徒刑不應以罰金代替。

      2. 雖然上訴人有固定職業及家庭負擔,但是從上訴人多次犯罪且曾服刑後再次實施不法行為的事實可以顯示上訴人漠視本澳法律,惘顧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嚴重缺乏交通安全意識。可顯示上訴人守法意識薄弱,犯罪故意程度較高,特別預防的要求亦相應提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