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3/2019 98/2019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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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3/2019 198/2019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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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3/2019 291/2019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非法再入境罪
      - 刑罰的特別減輕
      - 量刑

      摘要

      1. 《刑法典》第66條規定的刑罰之特別減輕的前提是,在犯罪之前或之後或在犯罪時存在明顯減輕事實之不法性或行為人的罪過的情節,或明顯減少刑罰之必要性的情節,也就是說,不僅要有明顯減輕事實的不法性或行為人罪過的情節,而且還要有明顯減少刑罰的必要性的情節,即明顯減少預防的要求的情節。
      2. 嫌犯非自首,而是在被發現處於非法居留狀態的情況下而揭發違反了再入境的禁令,在事實面前無可辯駁的情況下才承認犯罪事實,這種在事發後所表現出的認罪態度,純粹表示後悔及在本案中所能起到的減刑的作用僅屬一般,更談不上滿足到《刑法典》第66條第2款d項所規定可相當減輕其罪過的情節。
      3. 法律給予法院在刑法規定的刑幅間有選擇合適刑罰的自由,只有當原審法院明顯違反法律或罪刑相適應原則時,上級法院才有介入原審法院的量刑空間。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3/2019 647/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持有違禁武器罪
      - 持有的無合理解釋

      摘要

      上訴人持有的三把刀具的刀刃部份分別長約19厘米、16厘米和17厘米,已經證實其用以攻擊被害人的身體,這已經顯示其不能合理說明持有的理由,涉案刀具屬於法律上的違禁武器。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3/2019 262/2019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