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3/2019 676/2017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鑑定證據之價值
      - 間接證言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摘要

      1. 從有關鑑定內容以及按照鑑定證據效力的規範,原審法院採納本案中筆跡鑑定報告並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典》第149條之規定。
      2. 作為間接證言,其前提必然是證人對事件之認知乃來源於第三人轉述。可是,從該名證人之證言記錄,可以得知這證人在庭審上是向原審法院說明了一些載有上訴人簽名的,屬於經濟局的內部文件之起源,及解釋了一些關於進出口對外貿易的行政程序而已,而當中提及的“A”(即上訴人姓名),是僅指載於申請文件上簽署人之姓名,而至於兩者是否同屬一人,根本就不屬於該名證人之作證範圍。
      3.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上述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3/2019 276/2018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
    • 主題

      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摘要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規定的情況下,澳門以外地方的法院所作之裁判應予以確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3/2019 163/2018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居留許可
      第4/2003號法律
      適度原則
      自由裁量權

      摘要

      第4/2003號法律第9條賦予行政當局充分的自由裁量空間,因此在審批居留許可申請的問題上,行政當局可根據該條文第2款所列舉的全部或部分因素作出考量,對利害關係人的具體情況作出評估,以決定是否批准居留許可的申請。
      成為澳門居民意味著享有一系列特殊的權利和義務,包括某些政治權利,這就要求在給予居留許可時,審慎考量並採取較為嚴格的標準,除要考慮值不值得給予申請人居民身份外,亦要考慮是否對本澳社會帶來影響。在獲取居民地位這樣的個人利益,與本地區社會不必接受一個不值得給予居民地位的人,以及不需承受其對社會穩定帶來風險的公共利益,顯然是對立的,但是維護社會穩定、公共秩序及治安明顯是行政當局的首要任務,因此上訴人的個人利益應當給予讓步。
      法律賦予行政當局因應立法之目的而行使自由裁量權,除非出現明顯錯誤或絕對不合理的情況,否則有關行為不受司法審查。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3/2019 93/2019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3/2019 572/2016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