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03/2019 248/2019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摘要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03/2019 4/2019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3/2019 1113/2018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股東資訊權
      權利的行使

      摘要

      1. 對被告或被聲請人而言,倘在其答辯書狀附同文件時,則這等文件均應被視為用以顯示其主張事實的證據方法 (meio de prova),和用以尋求說服法院採信其主張的事實版本。易言之,被告或被聲請人連同訴辯書狀提交的文件屬訴訟行為,只在訴訟程序範圍內產生訴訟上的效力,而不能被視為可同時用作履行訴訟以外,依法或根據合同原則由被告或被聲請人應負的法律責任。
      2. 作為判決形式要件之一的理由說明部份的功能是讓訴訟當事人知悉法院是依據甚麼事實和法律理由來作出判決。此外,只有當判決完全欠缺理由說明時,而非僅屬說明不足,方可構成《民事訴訟法典》第五百七十一條第一款b項的無效情事。
      3. 如法律賦予一主體擁有一權利,則必然強制另一主體要承擔一義務以便權利人能行使之,和設定方法令權利得以被行使,以及在某些情況下,基於特定的考慮,設定條件對權利行使加以規範。
      4. 《商法典》第四百零九條條文清楚地賦予作為股東的聲請人享有行使查閱公司文件的權利,和強制公司有義務提供文件予以查閱。這一法律條文沒有設定查閱文件的額外條件,故義務主體不能要求先預約時間方提供文件予以查閱。
      5. 要求先預約乃屬負有提供文件義務的公司自行在法律以外和合理性原則以外設定的條件。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3/2019 1023/2018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3/2019 893/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