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12/2018 778/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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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12/2018 1105/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

      摘要

      上訴人在購得毒品後再轉售予案中的另一被判刑人,且根據判刑卷宗的已證事實,與其有關聯的毒品數量,除了其身上所搜出的約為2.716克甲基苯丙胺和約為0.85克氯胺酮外,還有經證實另一被判刑人從其處所購得的約為0.9克甲基苯丙胺,涉案的毒品數量雖不屬龐大,其販毒活動顯然已對本地區的治安帶來一定的挑戰。
      另外,上訴人是為了牟取不法利益而從事販毒活動。販毒罪屬本澳常見的犯罪類型,情節嚴重,以及有關罪行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十分嚴重的負面影響,吸毒及販毒行為在本澳正呈年輕化趨勢,由此產生的社會問題亦十分嚴重。此外,近年來非本澳人士在澳從事販毒活動屢見不鮮,因此一般預防的要求亦須相對提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12/2018 808/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12/2018 1047/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販毒罪
      - 刑罰的特別減輕
      - 新的事實
      - 一般量刑

      摘要

      1. 上訴人所陳述的事實沒有得到原審法院的認定為已證事實,上訴人不能在沒有質疑原審法院的事實審理存在瑕疵的情況下主張這個不存在的事實。既然如此,這些主張的事實就屬於新的事實,上訴法院不能予以作出考慮。
      2. 雖然上訴人在本案中,坦白認實施了對其所歸責之事實,然而,其為在現行犯情況下被捕的自認,甚至毫無保留的自認以及承認控告書中的所有事實,只是在無可抵賴的事實面前作出的,其自認、合作的表現能起到減刑作用一般,並不能明顯減輕其行為的不法性和罪過,不能適用所提到的條文所規定的特別減輕情節。
      3. 《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具體刑罰應在最低刑幅及最高刑幅之間,以罪過及刑罰目的作出決定。法律給予法院在刑法規定的刑幅間有選擇合適刑罰的自由,只有當原審法院明顯違反法律或罪刑相適應原則時,上級法院才有介入原審法院的量刑空間。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12/2018 1074/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摘要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