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9/2018 549/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9/2018 529/201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9/2018 762/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連續犯、法律定性
      - 特別減輕
      - 量刑過重
      - 緩刑

      摘要

      1. 在本案中並沒有出現認定連續犯的條件,尤其是不存在任何外在能減輕上訴人罪過的誘因。
      兩上訴人在不同日子及上訴人B在不同當值時間中所發生的犯罪行為,因為在每個不同日子中,兩上訴人雖然採取相同的犯案手段,但是,並不存在任何外在因素能大幅減低上訴人的罪過程度。相反,在每個不同的當值期間,只可視上訴人不斷重複其貪婪的本質,亦因此形成新的犯罪故意並付諸實行。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節,兩上訴人所實施的公務上之侵占行爲,應該以每段值班當中所發生的行為作為一個整體的犯罪行為。根據已證事實,犯罪行為分別發生於三天不同的當值時間中,故此原審法院對兩上訴人所實施的有關公務上之侵占行為以三項犯罪判處正確。

      2. 在案發後兩名上訴人分別作出每人三萬元澳門幣的賠償,但這數額相對於其行為對被害公司所造成損失金額只是很小的一部分。特別減輕情節的成立還需取決於是否真正能導致行為的不法性或行為的罪過程度明顯減輕。
      另外,兩名上訴人都分別強調二人在庭審上主動承認所有控訴事實,但是,當中能起著的減輕作用卻非常有限,因為在本案搜集的關於二人的犯罪跡象非常充份及非常明顯,尤其是已附於案中的關於二人每一次犯罪的攝像截圖。
      故此,上訴人所提出的情況並未達到對有關事實的不法性、上訴人的罪過或刑罰的必要性在很大程度上得以減輕的結論。

      3.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所有對兩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本案中,原審法院裁定兩名上訴人觸犯三項《刑法典》第340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公務上之侵占罪』,有關第一次及第三次行為:每項判處兩年徒刑;有關第二次行為:判處一年六個月徒刑;接近最低刑幅,並不存在過重情況。
      在犯罪競合方面,原審法院對兩上訴人合共判處三年三個月實際徒刑,符合《刑法典》第71條的相關規定。

      4. 由於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上訴人被判處的徒刑超過三年,根據《刑法典》第48條之規定,上訴人並不具備條件暫緩執行被判處的徒刑。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9/2018 814/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9/2018 795/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