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
- 自由心證與證據之間的合理關係
1.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規定的“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是指,對於原審法庭所認定的既證事實及未被其認定的事實,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法庭判決書內容的人士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均會認為原審法庭對案中爭議事實的審判結果屬明顯不合理,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
2. 為審查原審法院在審理證據方面是否存在明顯錯誤的重點在於,在遵守法律所賦予法院的自由心證的前提下,法院所作出的事實的認定與所賴以形成心證的證據之間能夠搭起合理的橋樑。
臨時居留許可續期、法律狀況之改變
- 法律要求利害關係人本人(即相關自然人而非法人)須維持其最初居留申請獲批准時被考慮的前提。
- 雖然第一司法上訴人原有的投資項目有所縮減,但倘因新冠疫情以及經濟大環境的變化導致原來投資項目的經營困難,而司法上訴人選擇變革求生,找尋新的發展出路,還加大了投資,那被訴實體不批准司法上訴人們的臨時居留許可續期申請存有錯誤,應予以撤銷。
- 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的要件,澳門以外地區的法院所作的裁判應予確認。
第16/2021號法律第70條第2款
加重協助非法入境罪
以獲承諾取得酬勞作為犯罪的回報
罪數
1. 從第16/2021號法律的第70條的行文可見,如協助非法入境罪的行為人直接或透過居中人,為本人或他人,以獲承諾取得酬勞或利益作為實施協助偷渡行為的回報,其有關協助非法入境的行為便轉為構成該第70條第2款所指的加重協助罪。
2. 至於罪數問題,應以偷渡者的人數去計算協助非法入境罪的罪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