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陳廣勝製作
合理理由解僱僱員
事實上,雖然在是次事件中,受害員工與女客人存在爭論,及不遵守上級著令其不要說話的指示,但是,本案未有證據能同時證實因上述違反僱員義務的行為對涉嫌違反者造成嚴重損失或任何具體損害,不論從層次上,還是性質上,都未能達至一種嚴重的違反,更談不上因此出現客觀上不能繼續維持勞動關係的現象。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一、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旁聽者未經庭審參與人同意對庭審進行錄音
不法錄製罪
《刑法典》第191條第1款a項
《刑法典》第30條第1款
《民法典》第80條第1和第5款
1. 按照《刑法典》第30條第1款規定,倘從法律秩序之整體加以考慮,認為事實之不法性為法律秩序所阻卻者,則該事實不予處罰。
2. 法庭庭審的旁聽者在未經庭審各名參與人的同意下對彼等在庭審中的發言的錄音行為在作為整體法律秩序的其中一個重要組成部份的民法上而言,已侵害了各名權利人對自己的聲音所擁有的人格權(見《民法典》第80條第1和第5款)。
3. 法庭庭審可讓公眾人士入內旁聽,但這並不代表庭審內的一眾參與人士的任一人在庭審上的言行舉止可未經同意下被他人錄音、錄影。因為庭審的各參與人在庭審上的發言並非以審判庭以外之公眾為對象。有權以單純公眾人士身份去旁聽庭審的過程,並不意味可以在未經庭審參與人同意下,對彼等進行錄音。
4. 故在刑事法律上,本案既證事實完全符合《刑法典》第191條第1款a項入罪條文,即使作為庭審旁聽者的上訴人當時在庭審內的錄音行為並沒有妨礙庭審的順利進行亦然。
5. 法庭基於保安的需要,對庭審整個過程進行錄音、錄影,實已符合《民法典》第80條第2、第5款所指的毋須同意便可錄音、錄影的情況。此外,法律也有明文規定法庭須對庭審過程錄音、錄影的情況(見《刑事訴訟法典》第345條)。
6. 《刑法典》第191條第1款a項的入罪條文也是旨在保護每個人對自己的聲音的人格權,故也是旨在保護一明顯屬人身性的法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