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主題
- 臨時居留許可續期
- 重大投資
- 使用偽造文件
- 事實前提錯誤
摘要
司法上訴人以偽造文件向行政當局提出臨時居留許可申請。
其後,法院判處司法上訴人因觸犯一項“使用偽造具特別價值文件罪”而處以一年九個月徒刑,暫緩兩年執行。該裁決於2020年10月6日確定。
另外,司法上訴人在最初提出重大投資權利人臨時居留許可申請時,表示其擁有某公司的96%股權,且該公司購買了一間位於澳門的商場鋪位作為營運場所。
然而,該商場鋪位隨後轉為他人名下,現時鋪位已人去樓空,沒有任何經營跡象。
司法上訴人沒有通過投資項目持續作出有利於推動澳門文化創意及文化推廣的重大投資,相關情況不再符合其最初申請獲批准時被考慮的前提。
因此,行政當局不批准臨時居留許可續期的決定並無瑕疵。
主題
離婚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摘要
一. 對澳門以外法院裁判的確認須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列之各項要件,其中a及f項所述之內容由法院依職權作出認定(見同一法典第1204條)。
二. 如卷宗所載資料,或因履行審判職務獲悉其中存在不符合上引第1200條b, c, d及e項任一要件之事宜,法院不應確認有關裁判。
三. 由於澳門《民法典》第1628條及續後亦允許離婚(第1635條亦規範訴訟離婚),故澳門以外的法院作出之離婚判決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即使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約定其他事宜,例如撫養費,亦無侵犯澳門特區之公共秩序。
四.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規定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情況下,對由中國內地法院作出之離婚判決應予與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