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6/2018 456/2017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長期無能力之財產損害賠償
      - 非財產損害賠償

      摘要

      1. 雖然被害人已年滿65歲,但當時身體健康狀況良好。由於是次交通意外,被害人不但失去原有的強健體魄,同時亦成為了殘疾人士,生活上的種種不便,導致被害人失去往日的快樂與朝氣;從有關被害人的身體肢體的受傷程度,尤其是永久性無能力被確定為10% ,傷殘對其生活、工作的影響程度,本院認為原審法院裁定上訴人對被害人支付澳門幣二十五萬圓的長期部分無能力賠償金適合,不需作出修改。

      2. 經綜合衡量已證事實中種種相關情節,尤其是被害人需進行兩次手術,被害人之傷勢留有創傷性關節炎之後遺症及遭受10%的永久傷殘,考慮這種種令上訴人所遭受的傷害、痛苦及不便,並由此而引起的不適及恐懼,根據《民法典》第489條第1款及第3款的規定,本院認為原審法院裁定上訴人對被害人支付澳門幣四十五萬的非財產損害賠償的賠償金適合。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6/2018 423/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緩刑的廢止
      - 法律問題
      - 廢止緩刑的衡量原則
      - 廢止緩刑的要件

      摘要

      1. 法院在審理是否廢止上訴人的緩刑所要做的僅僅是根據客觀的事實的分析而得出《刑法典》第54條所要求的要件是否得到滿足的結論,是一個法律問題的解決過程,而非認定事實層面的過程,極其量也僅僅是法院在得出廢止緩刑的條件得到滿足的結論出現決定的錯誤或者不合適。
      2. 法院在決定被判刑人的緩刑的廢止從來不會單純因為其經濟條件的欠佳而遭受失去自由的不利待遇。法院所重視的是,被判刑人對待法院的判決所昭示的對犯罪的懲罰與預防的警戒的認識以及對法院判決的權威性以及強制執行的態度。
      3. 只要法院確認《刑法典》第54條第l款a、b項之其中一項並在得出第1款主文的要件的結論時,法院就對被判刑人作出廢止緩刑的決定。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6/2018 373/2018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6/2018 353/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陳廣勝製作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6/2018 146/2018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