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包括被害人的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上述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根據卷宗第19頁的臨床法醫學意見書,已對被害人的額、顴及左上臂軟組織的傷勢作出描述。
事實上,就被害人是否被襲擊及以何種方式施襲而言,雖然上訴人堅持沒有發生襲擊行為,但在配合被害人堅定的證言,同時,在客觀驗傷報告亦能引證被害人的說法的條件下,原審法院所作的上訴人襲擊被害人實認定正確,沒有任何違反證據價值或經驗法則。
- 文件提交的適時性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相當巨額詐騙罪
- 量刑
1. 上訴人在事發時段是否在澳門這一事實由於沒有適時在原審法院審判時提出,實已超出了本卷宗的審判範圍。而上訴人只能透過非平常上訴途徑解決有關事宜。本上訴法庭不審理有關問題。
2. 從經驗法則及邏輯的角度考慮,有關的證據,尤其是被害人及證人清晰的證言,結合通訊內容及上訴人所簽署的欠單的文件證據,可客觀、直接及合理地證明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而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並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的任何錯誤,更遑論明顯錯誤。
3. 僅從已證事實第15條,的確僅指出上訴人向被害人借款的理由並非為著“投資”,而是為著“娛樂場貴賓廳急需資金周轉”。然而,再分析已證事實第2條至第6條及第11條,這些事實已清楚說明上訴人刻意向被害人製造假象,令被害人誤以為上訴人的確具備賭廳股東的身份,從而亦具備還款之能力。
4. 上訴人所觸犯的相當巨額詐騙罪屬於嚴重罪行,而有關行為侵犯了相關被害人的財產,且兩次詐騙金額高達人民幣1,200,000.00元。另外,上訴人的行為亦影響本澳社會安全,對本澳的博彩業帶來負面影響,對澳門社會治安和法律秩序帶來挑戰,對社會安寧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