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主題
- 缺乏理由說明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摘要
1. 原審法院在事實的判斷亦作出有關說明,原審法院已指出了法院用以形成心證的證據,說明了對每一證據的審查和衡量,也明確地指出了事實上及法律上的理由,原審法院已履行了說明理由的義務。
雖然原審法院可以更詳盡地對每一證據的審查作出說明,但原審法院的有關說明也符合了法律的基本要求。
2. 確定毒品數量的主要原則,透過終審及中級法院的司法見解,應該是透過定量分析而為之,不應考慮淨重量當中的其他物質。
對於確定上訴人行為的屬性,究竟屬於一般的販毒行為又或屬於少量販毒行為而言,都要先對本案中檢號為TOX-P1226號扣押品進行關於毒品含量的定量分析,因應檢測的結果而適用法律。
另一方面,在裁定上訴人的持有毒品提供予他人及同時又用於個人吸食時,法院亦應該查明用於提供予他人和用於個人吸食的準確數量。
因此,原審法院的裁決確實沾有“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作出該裁判”的事實瑕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