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過失傷害身體完整性的刑幅
- 量刑
1. 《道路交通法》第93條第1款的規定的新刑幅有著明顯的強制性,完全不取決於法院的自由裁量權,也不存在嫌犯權利突然受到傷害或遭到不公平對待的情況。
有關刑幅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的,並非上訴人所提出的突然提高或加重的刑幅,而原審法院只是欠缺在裁判中詳細列明在刑罰選擇時所適用的條文,並不構成《刑事訴訟法典》第360條第1款a)項所規定的判決無效情況。
2. 在衡量上訴人的過錯時,本院發現根據原審法院已證事實,並不足夠容許裁判者判定上訴人的過錯。雖然原審法院在事實判斷中考慮了上訴人見到被害人的距離,但是這應該反映在事實中,另外,現場環境是否可以容許被害人合法調頭,上訴人是否有刹車痕等等事實對認定是次交通意外雙方的過錯責任亦屬重要及不可缺少的。
原審判決存在了《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在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的瑕疵。
- 量刑
- 附加條件的緩刑
1. 量刑的問題,我們一直認為,包括適用緩刑的期間在內的具體刑罰應在最低刑幅及最高刑幅之間,以罪過及刑罰目的作出決定。而原審法院於量刑時在法定刑幅內選擇一合適的刑罰的自由,上級法院只有在原審法院的量刑罪刑不符或者刑罰明顯不當的情況才有介入的空間。
2. 將緩刑依附於履行對受害人的賠償義務的條件的性質僅具有刑罰的性質,它的功能也限於緩刑制度的範圍以及用於加強懲罰的目的,也因而具有以再教育和再改造為內容的補償功能,並沒有其他的功能。
3. 以這種賠償義務的支付為條件的緩刑在於加強再教育的功能尤其是回應民衆對維護社會法律秩序的期望的必要性方面。那麼,即使受害人沒有提出民事請求,法院也可以附加這些條件。
- 藥駕中毒品的檢驗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及存疑無罪原則
1. 從客觀醫學常識可得知,麻醉品或精神科物質對人體機能的影響是必然的。亦只有當吸食份量達到一定的水平才能被偵測出來。(見卷宗第8頁之尿液檢測報告)
因此,當一旦偵測出在人體內存有麻醉品成份,正如本案情況,上訴人體內被驗出含有氯氨酮及可卡因,代表著上訴人已吸食了足夠的份量,且並未完全代謝,亦因此已具備影響人體機能的能力。
2.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毒品鑑定筆錄、扣押筆錄,上訴人的尿液報告、法醫報告等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上述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事實上,上訴人僅片面地指出受害人聲明及證人證言的不全面性,同時更把這部分問題無限放大。其實,只要稍為注意,所謂的不全面性僅針對上訴人被拘留前一刻的細節,但相對於歸罪事實本身而言,卻絲毫沒有受影響。也就是說,從庭審上所獲得的證人證言整體考慮,一切屬於藥駕以及抗拒罪的客觀犯罪構成要件都能得到體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