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02/2018 1043/2017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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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02/2018 596/2017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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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02/2018 96/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緩刑
      - 犯罪前科

      摘要

      1. 緩刑並不是只要所處刑罰不超逾三年徒刑就會自動適用的機制,它的採用還取決於法律所規定的其他條件,尤其是下列實質要件的是否成立:如果法院在考慮行為人的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之行為及犯罪情節等等因素之後認為僅對犯罪事實作出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即可適當及充分地實現刑罰的目的時才能宣告將所通用的徒刑暫緩執行。
      2. 上訴法院對原審法院在訴訟的直接以及口頭原則之下進行的審判活動所形成的對嫌犯的印象的評分難於作出適當的糾正,只有在這些評分的明顯錯誤以及顯失平衡的情況下,法律仍然容許上訴法院作出介入。
      3. 且不論上訴人其他眾多的犯罪前科,單論作為一個曾經有醉酒駕駛的犯罪前科的嫌犯(在此案被判處9個月徒刑,緩刑5年,判決於2013年4月8日生效),不但屬於因駕駛而引起的犯罪以外,更是在緩刑期間實施的犯罪行為,甚至找來本案另一嫌犯頂包以進一步逃避法律的懲罰,我們就難以形成對嫌犯被上訴人的人格特徵顯示單純判處緩刑足以實現刑罰的目的。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02/2018 36/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的矛盾
      - 事實不足以作出法律的適用
      - 販毒行為
      - 量刑

      摘要

      1. 理由說明方面不可補救的矛盾是裁判本身的瑕疵,即指事實事宜方面的證據性理由說明中、以及認定的事實之間或認定的事實與未獲認定的事實之間的矛盾。
      2. 從第二嫌犯與上訴人的電話約定以及“在第二嫌犯內褲內發現兩個包裹著透明晶體的小膠袋”這個事實可見,上訴人進行毒品買賣的事實在清楚不過了。
      3. 上訴人明知為毒品仍幫他人收藏的行為,也是第17/2009號法律第8條所規定及處罰的販毒行為。
      4. 法院審理事實問題時,倘沒有調查全部載於訴訟標的(控訴書、起訴書、自訴書、答辯狀等)中的待證事實,由此而產生的獲證事實不足,導致一審法院作出的有罪或無罪判決欠缺足夠的事實基礎,就是沾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的“事實不足”的瑕疵。
      5. 事實不足瑕疵並不是指法院所認定的事實缺乏任何可以歸罪的要件,也不同於認定事實所基於的證據不足。前者屬於一個法律問題,後者屬於不能稱為上訴理由的問題。
      6. 《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法院應在法定的最低刑幅及最高刑幅之間,根據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而作出選擇具體刑罰決定的,在沒有任何明顯的錯誤或者罪刑不相適應的情況下,上述法院不應該有介入的空閒。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02/2018 50/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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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