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01/2018 1113/2017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禁用證據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量刑過重

      摘要

      1. 由香港海關把毒品移交時所記錄的內容,到司警人員對該毒品進行扣押,清晰可見所有涉案毒品的類別及重量都是吻合的,從而引證了在“交收”過程上雙方警務人員已確切保證了證物的完整性。

      2. 在本案中,原審法院在說明理由部分已說明其形成心證的過程,並清楚、客觀及合理地說明了不採納上訴人的答辯理由。其後,分析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未經法院認定的事實以及相關的判決及理由說明,原審法院在説明理由方面並未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3. 原審判決所依據的事實充足,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規定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

      4.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三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根據本裁判書第一點的論述,原審法院採用有關包裹內扣押物及其檢驗結果作為證據亦沒有違反任何法律的規定。

      5.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所有對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本案中,原審法院對上訴人A和B所觸犯的一項不法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判處八年六個月徒刑;對上訴人C所觸犯的一項不法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判處七年三個月徒刑,上述量刑符合最基本的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要求,並不存在過重的情況。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01/2018 1036/2017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01/2018 933/2016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01/2018 893/2017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01/2018 873/2017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