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社會房屋
自由裁量權的行使
雖然行政當局可運用自由裁量權,但房屋局單純以上訴人在一年內不在獲分配的社會房屋留宿至少三分之二時間為由,從而認定上訴人不以該單位為永久居所,並且在審批的過程中沒有接納上訴人提出的不留澳居住的實際原因 ― 為了照顧居於香港並患上糖尿病、高血壓、高血脂及坐骨神經痛,以致不良於行,同時須定期覆診及接受治療的丈夫,最終選擇解除與上訴人簽訂的社會房屋租賃合同,有關決定沾有違反法律的瑕疵,即有關當局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出現明顯不合理的情況,因此應予以撤銷被訴的行政行為。
調查責任
-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85條和第86條之規定,有權限作出決定之機關負責領導調查之進行,如知悉某些事實有助於對程序作出公正及迅速之決定,則有權限之機關應設法調查所有此等事實;為調查該等事實,得使用法律容許之一切證據方法。
- 此外,《行政程序法典》第87條2款亦明確規定利害關係人可申請採取有用之證明措施,以澄清有利於作出決定之事實。
- 在此情況下,當司法上訴人作出答辯指出其認為屬實的事實並為此提交證據時,行政當局不能以官僚及簡單的理由,拒絶司法上訴人所聲請的證據措施。有關做法不但違反《行政程序法典》第85條至第87條之規定,還侵犯了司法上訴人的辯護權利。
行政違法、自由心證、證據
- 立法者沒有明確規定因應出現違法事實而開立之行政違法處罰程序,如就相關違法事實同時開立刑事偵查卷宗,則已開展之行政違法處罰程序需中止進行。
- 即使兩項不同性質之程序涉及相同事實之取證及審查,包括是否存在提供工作或僱用關係,然而,犯罪所指向之行為人與本案涉及之行政違法行為所指向之行為人並不相同,且行政違法卷宗由勞工事務局局長行使職權,而司法機關則針對刑事偵查卷宗行使職權。
- 在行政違法處罰程序中,應補充適用刑法及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及法定原則,當中包括《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規定的證據之自由評價原則,該規定指出:“評價證據係按經驗法則及有權限實體之自由心證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 法院僅當發現行政當局於證據審查方面出現明顯錯誤、絕對不公正或不合理之情況才可介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