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04/2018 195/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普通違令罪

      摘要

      事實上,《刑法典》第317條的「違反判決所定之禁止」與第10/2012號法律第12條第2款配合《刑法典》第312條第1款的「普通違令罪」,上述兩條條文的規範中實有重疊的部分,因兩者都針對不服從透過司法判決所作出之禁止,而不同之處則在於第10/2012號法律僅適用於與進入娛樂場有關的事宜上,因此,已明確收窄了其適用範圍及所針對的標的。
      所以,兩條處罰條文之間的確處在“lex specialis derogat legi generali”,即特別法優先適用關係。
      本案中,應優先選擇適用第10/2012號法律第1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之違令罪。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04/2018 105/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04/2018 127/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04/2018 53/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3/2018 432/2017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損壞或取去文件或技術註記罪

      摘要

      汽車登記摺記載了屬於已注冊車輛一切重要的技術資料,且是由有權限行政當局所簽發的,因此,登記摺是屬於個人不可處分的文件。
      而對車牌這實物而言,則應有不同的考慮。車牌的製作屬於車輛所有人的責任,但是,需要在符合行政當局所訂定的規格下而製作。而在車輛註銷時,行政當局亦只會收回登記摺,而不收回車牌。因此,車牌本身應被界定為一種屬於所有人能夠自由處分的物件。
      鑑於此,根據已證事實,嫌犯的行為確實未能滿足《刑法典》第248條的罪狀構成要件。
      嫌犯把已註銷的車牌掛在沒有登記的電單車上,且駕駛其在公共道路上行駛的行為屬於上述第76條第1款及第5款又或第77條第7款的行政違法,而非刑事違法。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