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主題
普通違令罪
摘要
事實上,《刑法典》第317條的「違反判決所定之禁止」與第10/2012號法律第12條第2款配合《刑法典》第312條第1款的「普通違令罪」,上述兩條條文的規範中實有重疊的部分,因兩者都針對不服從透過司法判決所作出之禁止,而不同之處則在於第10/2012號法律僅適用於與進入娛樂場有關的事宜上,因此,已明確收窄了其適用範圍及所針對的標的。
所以,兩條處罰條文之間的確處在“lex specialis derogat legi generali”,即特別法優先適用關係。
本案中,應優先選擇適用第10/2012號法律第1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之違令罪。
主題
損壞或取去文件或技術註記罪
摘要
汽車登記摺記載了屬於已注冊車輛一切重要的技術資料,且是由有權限行政當局所簽發的,因此,登記摺是屬於個人不可處分的文件。
而對車牌這實物而言,則應有不同的考慮。車牌的製作屬於車輛所有人的責任,但是,需要在符合行政當局所訂定的規格下而製作。而在車輛註銷時,行政當局亦只會收回登記摺,而不收回車牌。因此,車牌本身應被界定為一種屬於所有人能夠自由處分的物件。
鑑於此,根據已證事實,嫌犯的行為確實未能滿足《刑法典》第248條的罪狀構成要件。
嫌犯把已註銷的車牌掛在沒有登記的電單車上,且駕駛其在公共道路上行駛的行為屬於上述第76條第1款及第5款又或第77條第7款的行政違法,而非刑事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