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主題
停車義務
摘要
本案中,上訴人雖然曾經停車讓一輛汽車通過,但是之後卻沒有讓被害人的車輛優先通過便駛出交滙處,並導致兩車碰撞及令被害人受傷。上述意外的發生完全是上訴人的違反停車讓先的行為而引致的。
主題
緩刑
摘要
雖然上訴人提出需供養父母,但此非醉酒駕駛罪的求情及脫罪理由,既然上訴人仍決意飲酒駕駛,則上訴人自然要承擔其入獄後帶來的苦果,而非在上訴時濫用其家庭狀況求情。從上訴人盡管在服實際徒刑後再次實施不法行為的事實可以顯示上訴人漠視本澳法律,惘顧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嚴重缺乏交通安全意識,可顯示上訴人守法意識薄弱,犯罪故意程度較高,特別預防的要求亦相應提高。
主題
- 特別減輕
- 量刑過重
摘要
1. 原審法院對上訴人判處四年徒刑的具體量刑亦在有關刑幅內,因此,不能指責原審法院對上訴人的量刑沒有遵守特別減輕的規定。
2. 原審法院裁定上訴人所觸犯的一項《刑法典》第204條第1款及第2款b)配合第198條第2款f)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加重搶劫罪」,判處四年徒刑,約為刑幅的三分之一,量刑則略為過重。本院認為判處上訴人三年實際徒刑已能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