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主題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摘要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尤其是關於上訴人簽署免卻責任聲明書方面,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包括上訴人丈夫及保險公司職員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上述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相關的事實做出判斷。
雖然原審法院沒有在事實認定方面將證人D的證言全部轉錄在判決書內,但從原審法院在事實認定中將“保險公司職員將文件覆蓋”視為未證事實中可以顯示,原審法院已經考慮了相關證言,但是並未採信。
另一方面,考慮到上述證人與上訴人的夫妻關係,再結合上訴人亦未能提交其他文件支持其說法,原審法院未能採信上訴人在簽署有關免責聲明時存有重要錯誤的認定並無違反證據價值或經驗法則。
主題
自由心證、既判案效力
摘要
- 法官對鑑定報告內容的評定享有自由心證,因此只有當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以認定事實時犯有明顯錯誤,上訴法院方可廢止原審法院所作的事實裁判,取而代之自行重新評價相同的證據以改判事實問題。
- 倘被上訴人、其僱主及上訴人在試行調解會議中已表明接受“工作意外與侵害之間存有因果關係”,而原審法院已以判決書形式確認了相關和解協議,該判決已確定生效,從而產生既判案效力,鑑定人在作出無能力評定時,不應亦不能改變已由各方當事人接受的所診斷傷患(即「腰2/3、3/4、4/5、腰5/骶1椎間盤突出症」),以及試圖以醫學角度而改變法律上已確定的因果關係(即「腰2/3、3/4、4/5、腰5/骶1椎間盤突出症」乃因工作意外而導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