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7/2017 387/2017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自由心證

      摘要

      - 原審法院依法享有自由心證,故上訴法院的事實審判權並非完全沒有限制的,只有在原審法院在證據評定上出現偏差、違反法定證據效力的規定或違反一般經驗法則的情況下才可作出變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7/2017 607/2017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7/2017 942/201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7/2017 262/201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犯罪競合
      - 緩刑

      摘要

      1. 在審判聽證中原審法院亦審查了大量的客觀證據,包括環境證據及警方證人證言等。結合有關證據,從上訴人在事發深夜獨自開車到路環龍爪角接載相關人士,駕駛過程中沒有開啟車燈,在遇見警員截查時突然加速,在被警員成功追截後離開車廂並藏身在另一輛車的車底…從上述上訴人的不正常行為中,原審法院認定其知悉有關人士的非法入境身份。
      從經驗法則及邏輯的角度考慮,上述的證據可客觀、直接及合理地證明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犯罪,而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並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的任何錯誤,更遑論明顯錯誤。

      2. 根據本案卷宗資料顯示,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已對案件標的之全部事實事宜進行調查,除了認定控訴書內的事實,亦審查了上訴人所提出的辯解,並作出了相關事實的認定,因此,沒有存在查明事實的漏洞。
      由於未能證實上訴人與他人合謀、分工協助非法人士入境的具體事實,上訴人的運載非法人士的行為應觸犯第15條所規定及處罰的收留罪。另外,亦由於未能證實上訴人與他人合謀、分工,所以,非法人士向其他人繳付了偷渡費用並不構成上訴人犯罪行為的加重情節。
      因此,應該改判上訴人觸犯了第6/2004號法律第15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普通收留罪。

      3. 本案中,兩名非法入境的證人登岸後由上訴人進行運送。從上訴人容許兩人乘坐車輛的一刻起,實質上代表著上訴人已經產生了兩個犯罪決意,應以兩項罪行作出判處。

      4. 考慮到上訴人是初犯,在綜合考慮整個案卷內客觀顯示的情節,可對上訴人的徒刑暫緩兩年執行。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7/2017 312/2017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