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 刑罰的選擇 / 罰金代替刑罰
- 緩刑
摘要
1.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本澳長期因交通事故而影響道路使用者的安全,這亦是一個長期困擾社會大眾的問題,因此,對上訴人所犯罪行進行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的迫切需要,本案對上訴人不應選擇罰金,而所科處的徒刑亦不應以罰金代替。
2. 在綜合考慮整個案卷內客觀顯示的情節,從上訴人認罪悔意的態度,從特別預防的角度來考慮的話,一般來說刑罰的威嚇是足夠的。因此,可對上訴人的徒刑暫緩三年執行。
主題
強烈跡象、合法性原則
摘要
- “強烈跡象”為一不確定的法律概念,被理解為“發生某一特定事實的迹象,從中可合理地推斷出嫌疑人可能實施了該行為。這種合理的可能性須是肯定大於否定,或者說,面對收集到的證據可以形成嫌疑人更有可能實施了該行為、而不是沒有實施該行為的心證。這裡並不要求刑事裁判中的肯定性或真確性”。
- 在檢察院及刑事起訴法庭均對司法上訴人作出了控訴及起訴的情況下,被訴實體認定有強烈跡象顯示司法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的犯罪及相關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及公共治安,繼而廢止其以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之決定是正確的,沒有違反合法性原則,應予以維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