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 防範性措施的效力
- 罰金代刑
摘要
1. 第10/2012號法律第16條第2款規定,對第1款所指的防範性措施須維持至有關程序作出最後決定為止。
因此,上訴人於2016年10月31日進入星際娛樂場,直接違反了有效的命令採用該防範性措施的行政決定。
2.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尤其是上訴人已有兩次的犯罪前科,本案對上訴人以罰金代刑並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特別預防的需要。
主題
優先權之訴
具物權效力的優先權
摘要
如公司章程內沒有透過股東協議賦予股東的優先權具有物權效力,原告作為股東便不能提起優先權之訴,請求取代取得人的地位,而只能追討因不履行優先權而生的合同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