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1.本案中,原審法院已經對控訴書內的事實作出調查,而上訴人亦沒有提交答辯書或事實以作調查,檢察官亦沒有在審判聽證中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39條規定增加新事實,因此,原審判決沒有存在查明事實的漏洞。
2.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及其他嫌犯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亦觀看了現場錄像。原審法院客觀分析上述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亦對有關認定作出了極其詳盡的說明。
犯罪數目
本案中,根據已證事實,兩名嫌犯帶著數目不明但屬相同號碼的偽鈔進入本澳,目的是伺機將該等偽鈔與賭客或莊荷(不確定身份)進行兌換(不確定的數目)。
根據經驗法則,在上述的情況下很自然地兩名嫌犯的意圖是“盡可能”把數目越多的偽鈔投放貨幣市場流通。
兩嫌犯在成功使用了13張假鈔後便離開澳門。
然後,兩名嫌犯再次帶同200張偽鈔進入本澳,並攜帶其中6張進入娛樂場。
兩嫌犯兩次攜帶偽鈔進入本澳使用的確可以視為存在同一盡量使用所攜帶偽鈔的單一犯罪決意。
基於上述的事實,原審法院認定兩名嫌犯針對兩次持有偽鈔進入澳門行使偽鈔存有兩個“同一犯罪決意”的結論正確,應予以維持。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