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06/2018 397/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06/2018 835/2017-II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06/2018 555/2017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06/2018 134/2017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禁止從事業務之保安處分措施

      摘要

      作為一名的士駕駛員,嫌犯必然完全清楚不能以任何名義或不合理地向乘客收取法定車資以外的其他款額,但他卻偏偏如此為之,並在乘客表示拒絕後心感不滿,開始以粗言辱駡乘客,接著更先開始向乘客實施身體侵害的行為,最後造成乘客一個被評定為需要15天康復的傷害,包括受害人耳鼻骨骨折及右側上頜切齒半斷。
      嫌犯的上述行為足以構成明顯違反相關的士駕駛員的固有義務。

      本案中已具備一切《刑法典》第92條第1款所要求的法定要件,本院根據上述第92條第1款及第2款的規定,因嫌犯明顯違反其從事出租車司機之固有義務,且嫌犯亦具有再次作出同類不法事實的危險,禁止嫌犯從事的士駕駛員,為期二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06/2018 385/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過錯責任

      摘要

      經分析駕駛者以及行人的行為,本院認為,由撞擊地點以及車廂內錄像顯示,被害人並非突然出現在嫌犯車輛前面,而原審法院經對比嫌犯和被害人的行為,兩人違反交通法規的程度,認定嫌犯違反道路交通法的程度高過被害人並訂定駕駛者,即嫌犯對是次交通事故需負70%過錯責任,本院認為有關裁決正確,應予維持。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