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中止效力
- 暫時中止
- 司法管轄權
- 立法會
- 中止議員職務
- 可被中止效力的行為
- 政治行為
I –根據《司法組織綱要法》第36條(十)項規定,只有在中級法院同樣有管轄權審理對相關行為所提起的司法上訴時,才有管轄權審理中止行為效力的請求。
II –中級法院沒有審判立法會全會所作行為的法定管轄權,因為《司法組織綱要法》第36條沒有在任何一處賦予該法院此項權限。對於上述立法機關,中級法院僅僅被賦予了審理其主席【(八)項(1)分項】及執行委員會【(八)項(3)分項】的決定的管轄權。
III –立法會全會根據《立法會立法屆及議員章程》(第3/2000號法律)第27條第1款及第2款的規定作出中止某議員職務的議決既不是行政行為,也不是可被中止效力的在行政事宜上所作的行為,而是政治行為。
IV – 如該議決不具行政性質,那麼同理,立法會主席及執行委員會此前的行為也必然不具有行政性質,因為它們都是單純的準備行為。
V –由於法院不具備審理該事宜的管轄權,同時在該訴訟形式中又不存在初端駁回,那麼只能駁回對眾被聲請人的起訴。
- 重審事宜的決定
法院所審理的事實是一個整體,任何部分都必須清楚和不存在瑕疵。即使不屬於上訴部分的事實,只要受到屬於上訴不分的事實的瑕疵的影響,也應該在重審的時候得到審理,以理清所有的事實問題,以消除任何的瑕疵。
- 犯罪的心素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法院的自由心證
1. 法院在確定事實事宜之後,對其作出解釋和澄清,以及得出能解釋事實的推斷或結論,只要不變更該等事實,都是合法的。
2.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院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3. 事實審理的自由心證是刑事訴訟的核心原則,而作為一個平常的人、一個主觀的人的法官,在運用法律所賦予的審理證據的自由的武器時,除了需要極大的勇氣之外,也需要遵循法律對此自由附加的證據原則和客觀標準,遵守一般的生活經驗法則的義務。 只有這樣,上訴法院才可能對是否存在事實審理的無效情況作出審理。法律也不期望上訴法院以其心證代替原審法院所形成的心證,更不容許上訴人以己心證去質疑法律所保護的自由心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