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主題
依職權裁定給予彌補制度
摘要
本案中,整個審判標的都是環繞著實況筆錄的所有內容來構建的,即意味著包括一切屬於每一項輕微違反的具體情況及相應涉及的賠償金額,都是審判的範圍,不應出現僅以簡單的方式來列舉最基本的勞資關係事實。
在說明理由部分中,原審法院亦指出是依據卷宗第75至78頁的文件書證作為考慮(卷宗第178頁),而這些銀行存摺資料及工作者所收取的現金支票都能顯示工作者“僅僅”收取了每月基本報酬,亦即同樣能證明其他額外部分並未支付。
在綜合上述的證據後,卷宗是存在足夠及清晰的資料,讓原審法院可審理相關員工所欠收的金額。
因此,原審可審而未審的判決在查明事實時存有漏洞,患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在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的瑕疵。
主題
- 違反《刑法典》第214條第1款之規定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摘要
案中,雙方並沒有簽署書面的填寫協議,但是,本案所涉及的支票背後是關乎一筆與賭博相關的借貸活動,根據一般的理解和生活經驗,持票人為著取得借款,必須明白所簽發的支票必須具備支付的功能才能獲得借貸方的同意,而當中亦必包括兌現支票所需的一切條件。這也是賭場貴賓廳內慣用的借貸方法。因此,從簽發支票行為作出的一刻起,已經代表著背後雙方的一個完全的協議,不論是默示同意亦然。
在達成有關協議後,只有當輔助人在事後填寫該支票金額時不根據雙方協議進行,例如填寫一個大於嫌犯實際所獲得之籌碼金額時,方會視為違反填寫協議。但是,本案的情況並非如此。
卷宗內涉案的支票應視為一張具備法定效力的支票,而它的不能兌現是可產生刑事責任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