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刑法典》第14條(過失行為)
- 量刑
- 民事賠償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2. 上訴人明知被害人站於其欲推動電單車的前方,是應該預見及可以預見到其推動電單車的舉動可能會撞到或壓到被害人的身體,導致被害人受傷,但上訴人仍沒有謹慎注意,繼續推動其電單車,導致被害人的左足受傷,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觸犯一項過失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完全符合《刑法典》第14條的規定。
3.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過失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屬於普遍的罪行,上訴人的犯罪行為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帶來一定負面的影響。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所有對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本案中,上訴人觸犯一項過失傷害身體完整性罪,被科處九十日之罰金(每日澳門幣80圓),合共澳門幣7,200圓。上述罰金刑罰並不存在過重的情況,沒有減刑的空間。
4. 第一審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為澳門幣五萬圓,因此,其敗訴利益限額應為澳門幣二萬五仟圓。可以清楚看到,上訴人針對2,546元賠償判決所提起的上訴請求並未符合上述要求。
過錯比例
雖然原審認定本案交通意外雙方均有責任,且判定嫌犯及被害人的責任比例分別為70%及30%。然而,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並未足夠讓大家明白本交通意外發生的具體情況,欠缺被害人如何出現在馬路,嫌犯是否可以看到被害人的出現等等事實,並以此足夠清楚地認定嫌犯與死者間的過錯比例分配。
本案的控訴書對交通意外描述過於簡單,尤其是行人如何過馬路的方面,但是上訴人保險公司在答辯狀中亦對有關路面具體情況以及被害人過馬路的方式提出相關事實(見卷宗第240至247頁答辯狀第19至25點事實),然而,透過原審判決,本上訴法院未能清楚原審法院是否對有關事實作出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