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居留許可
第4/2003號法律
說明理由之義務
適度原則
自由裁量權
上訴所針對之實體透過表示贊成下級部門所作的意見書而就有關批示說明理由,當中並不存在任何含糊、矛盾或不充分之處,相反清楚說明上訴人是因為有多項刑事犯罪前科,憂慮上訴人日後會對澳門的公共安全構成危險,繼而根據第4/2003號法律第9條第2款1項的規定,不批准上訴人提出的居留申請。
第4/2003號法律第9條賦予行政當局充分的自由裁量空間,因此在審批居留許可申請的問題上,行政當局可根據第9條第2款所列舉的全部或部分因素作出考量,對利害關係人的具體情況作出評估,以決定是否批准居留許可。
成為澳門居民意味著享有一系列特殊的權利和義務,包括某些政治權利,這就要求在給予居留許可時,審慎考量並採取較為嚴格的標準,除要考慮值不值得給予申請人居民身份外,亦要考慮是否對本澳社會帶來影響。在獲取居民地位這樣的個人利益,與本地區社會不必接受一個不值得給予居民地位的人,以及不需承受其對社會穩定帶來風險的公共利益,顯然是對立的,但是維護社會穩定、公共秩序及治安明顯是行政當局的首要任務,因此上訴人的個人利益應當給予讓步。
法律賦予行政當局因應立法之目的而行使自由裁量權,除非出現明顯錯誤或絕對不合理的情況,否則有關行為不受司法審查。
- “一事不二罰”原則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連續犯
- 索取文件罪 罪行數目
1. 在考慮每一罪狀時,則需考慮行為人在犯罪時所處於的所有情節,包括加重情節及減輕情節。這一考慮並不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
第6/2004號法律第22條所規定的加重情節並沒有改變原有犯罪的刑幅的上下限。相反,因應行為人的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狀態屬於一個客觀狀態而非與罪過有關,而把這狀態作為“事實不法性”程度輕重的一種因素來考慮,亦即,從第22條的表述可以得知立法者僅指在原有犯罪的刑幅內遵循《刑法典》第65條的一般原則作出加重處罰。
2. 原審判決所依據的事實充足,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規定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
3. 本案中,雖然在前後兩次的不法行為中都具備相同行為人、相同受害人及相同犯罪手段等因素,但完全不符合上訴人所主張的“連續犯”情況,上訴人首次剝奪他人行動自由行為的成功並不構成其第二次的剝奪他人行動自由行為的外在誘因,由此亦不能得出上訴人的故意程度因客觀條件的持續存在而獲得相當減輕從而降低對其行為的譴責程度的結論。
4. 從有關事實中可以看到,上訴人兩次向被害人借出賭資,並扣留被害人證件作為擔保,目的是藉此獲得法律不允許的財產利益。上訴人產生了兩次的犯罪決意,亦實現了兩次相關罪狀,另外,亦正如上一點所述,本案前後兩次的不法行為亦不屬於連續犯,因此,其行為觸犯了兩項第8/96/M號法律第14條所規定及處罰的「索取文件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