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假釋
上訴人被判刑的三案所觸犯的不法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科藥物罪、不法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不適當持有吸毒器具或設備罪、較輕販毒罪及抗拒及脅迫罪,其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以及有關罪行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十分嚴重的負面影響。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法律定性
- 量刑過重
1. 根據本案卷宗資料顯示,原審法院已經對起訴書內的所有事實作出調查,而上訴人只提交了形式答辯,並沒有提交事實以作調查,因此,沒有存在查明事實的漏洞。
具體分析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所審查的證據,兩到庭的嫌犯,包括上訴人均承認實施了起訴書盜取資料的事實,亦表示有關資料將帶回保加利亞。
正是由於案中未發現有人已成功透過兩人所套取的資料製作假卡,因此,原審法院將兩上訴人所觸犯的一項假造貨幣罪改判犯罪未遂。
上述的裁判沒有存在上訴人所提出的任何錯誤,更遑論明顯錯誤,亦沒有違反“罪疑從無”原則。
2. 從有關已證事實中可以看到,上訴人是與本案其餘嫌犯以及在保加利亞的其他人士以共犯的形式在澳門盜取銀行卡資料,再製作成假卡並使用流通。
根據《刑法典》第25條規定,親身或透過他人實行事實者,又或與某人或某些人透過協議直接參與或共同直接參與事實之實行者,均以正犯處罰之。
因此,盡管只負責盜取資料這方面的違法行為,上訴人已經以共犯形式觸犯《刑法典》第252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假造貨幣罪以及同時觸犯第11/2009號法律第9條第1款(一)項所規定及處罰的用作實施犯罪的電腦裝置或電腦數據資料罪。兩項罪行中存在着一個實質競合,因為兩者之間所希望保護的法益都有着明顯的不同。
3. 在量刑時,法院亦須考慮兩上訴人並非本澳居民,來澳犯罪,並與他人共同決意,分工合作地透過電腦系統傳送予他人制造假造貨幣來騙取金錢,為自己和他人獲取不正當利益。
另外,在考慮保護法益及公眾期望的要求時需知道,假造貨幣罪的發生在本澳越趨頻繁,上訴人有計劃地伙同他人犯罪,顯示其犯罪故意程度甚高,情節嚴重,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十分嚴重負面影響。此外,近年來非本澳人士在澳從事犯罪活動屢見不鮮,因此一般預防的要求亦須相對提高。
